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什么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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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合同当中的贷款人其实也就是实际借款的人,另一方一般称之为出借人。在借贷关系当中,当事人主体地位的不同,那么意味着实际能够享受的权利不一样,那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具体有什么权利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什么权利

一、借款合同贷款人有什么权利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享有下列权利:

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贷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权利。

2、贷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民法典》赋予的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检查、监督权

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享有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

4、向借款人提出纠正借款使用建议书的权利。

二、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贷款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提供给借款人借款,逾期交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通知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义务,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十日前,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期还款,未作书面通知的,造成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借款人不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对于借款合同贷款人来讲,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是需要履行自己所要承担的义务,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肯定是不行的。至于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享受什么权利,有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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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利息年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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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是一种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根据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就属于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综合上文我们知道4分利算出来的利率远远大于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所以4分利是违法的,但是借款人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责任的,高利贷是属于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仅对法定利息范围内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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