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办理股权转让
委 托 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地址: , 委托人股权比例及出资资金: 。
受托人: ,身份证: ,地址: 。
委托人是 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依法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现根据委托人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 年 月 日前将委托人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 有限公司名下,并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全权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的全部手续。
受托人的权限如下:
一、代为查阅、复印待转让股权的全部工商档案资料;
二、签订相关的股权转让合同;
三、代为签署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所有需要委托人签字的文件资料;
四、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的全部手续;
五、代为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费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六、代为领取股权变更后的相关资料证书;
七、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本人办理的其他事项。
委托人自愿授权受托人办理相关股权变更事项,受托人自愿接受委托,受托人不得转委托。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在权限范围内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合同,委托方均予以认可和接受。委托人确认上述委托的效力,并当然地承担此委托引起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署且经公证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及手印:
受托人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二、注意事项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委托办理股权转让涉及到三方的利益。因此股权委托代理书的格式很重要,在委托代理的时候一定要签订好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有关权限,约束代理人的权限并且证明代理人可以有权限办理的事情。如果是对方由代理人进行有关的股权转让的时候则必须要求对方出示委托代理书,如果没有的话需要及时的和对方进行沟通确认代理人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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