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9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1、各种单据泄露个人信息 2、网上互动透露朋友信息 3、QQ邮箱“出卖”自己 4、社交账户写真实信息 5、街边“问卷”泄露身份 六、网上简历泄露身份证号 七、复印资料信息易遭窃 八、身份证复印件写明用途 九、“个性化服务”泄露隐私

{ArticleTitle}

当今信息网络越来越发达,所以也被称为信息网络时代。经常有人说,得信息者得天下,可见信息的重要性。但是诸如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被泄露,可能会造成严重损失。前不久民法典修正案的发布,也强调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有哪些?下面小编提示大家要注意以下这九种容易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

一、各种单据泄露个人信息。

快递包装上的物流单含有网购者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网友收到货物后不经意把快递单扔掉会导致信息泄露。车票、机票上印有购票者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顺手丢弃票据,不法分子一旦捡到会窃取当中的个人信息。在刷卡购物的纸质对账单上,记录了姓名、银行卡号、消费记录等信息,随意丢弃同样会造成私人信息泄露。

二、网上互动透露朋友信息。

网友在微博上虽然使用昵称,但不排除在评论互动中情不自禁地各自直呼其名。例如在QQ空间或写日志或发布照片、朋友评论或者转发中出现一些诸如姓名、职务、单位等信息。提醒:聊得越多,在被破译时会被不法分子掌握更多的信息。

三、QQ邮箱“出卖”自己。

在各种论坛、社交网络中,都需要填写个人资料才能进行聊天互动。例如很多网友会把自己的QQ邮箱作为首选的注册邮箱使用,通常QQ邮箱直接显示QQ号码,不法分子继而可以从QQ资料、空间等渠道获得个人信息。提醒:最近流行的电信诈骗方式是破译邮箱密码,找到关联信息再诱使受害人交出手机动态码进行诈骗。

四、社交账户写真实信息。

网上购物需要注册一些如论坛、社区、微博或QQ等账号信息,或多或少会泄露个人信息。提醒:不要在网络上填写自己的真实信息,可以编写一些固定的资料在网上使用,最低限度曝光自己真实身份。

五、街边“问卷”泄露身份。

大街上有时会碰到商家邀请参加“调查问卷表”、购物抽奖活动或者申请免费邮寄资料、会员卡活动,他们一般要求路人填写详细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提醒:今年高发的小额担保投资公司诈骗案中的受害者多为老年人,这些老年人就是通过以上活动一步步被骗的。

六、网上简历泄露身份证号。

如今一些人找工作,是通过网上投简历的方式进行的,而简历中的个人信息一应俱全,这些内容可能会被不法分子以极低价格转手。提醒:一般情况下,简历中不要过于详细填写本人具体信息,如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

、复印资料信息易遭窃。

各类考试报名、参加网校学习班等,经常要登记个人信息,甚至一些打字店、复印店利用便利,会将客户信息资料存档留底,然后转手卖掉。提醒:如果应聘不成应该索要简历资料,对方如果不给可以报警

八、身份证复印件写明用途。

银行开户、手机入网,甚至办理会员卡、超市兑奖积分都要身份证。提醒:提供复印件时一定要写明“仅供某某单位做某某用,其它无效。”此外要关注复印过程,多余复印件要销毁。

九、“个性化服务”泄露隐私。

很多“个性化服务”都需要个人信息。不少商家与社交网站合作,通过无线网络确定用户位置,从而推送商品或服务,更为可怕的是用户被实时“监控”,这为诈骗、绑架勒索等大开方便之门。提醒:要时常关闭无线网络。

很多时候不经意之间个人信息就不小心泄露了。所以大家经常接到各种骚扰电话,烦不胜烦。另外,小编提醒大家,切不可相信陌生电话里的各种中奖借钱信息,以免上当受骗。平时也要多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4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8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有哪些?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1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8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5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7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8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0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6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1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0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7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6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2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4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4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7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
1、物流单信息、车票信息、刷卡购物的纸质账单等。2、网上互动透露朋友信息。3、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个人信息,汇集成册,并按照一定的价格出售给 需要购买的人。4、借各种“问卷调查”之名,窃取群众个人信息。5、超市、商场通过向群众邮寄免费资 申办会员卡时掌握到的群众信息,通 过个别人向外泄露。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企业什么情况下会被泄露,什么情况下会被泄露?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以下情况容易泄露 (1)人员流动时带走商业秘密:合理的人员流动是社会正常发展的标志,但人员流动带走商业秘密也是困扰企业的一大难题。流动的人员中有主管生产并具有管理经验的厂长等管理人员、有参与多项科技成果的研究并掌握各种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有技术熟练的技术工人。流动去向有合资企业,也有民营企业等。这种流动实际是一方利用对个人待遇的优势无偿占有了另一方的技术秘密和管理秘密,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2)工作泄露商业秘密: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或第二职业,这是目前政策所允许的。但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角度出发,存在不容忽视的可能造成商业秘密侵权的问题。 (3)为谋私利而泄露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故意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 (4)接待参观中泄露商业秘密 (5)朋友交往中泄露商业秘密 (6)发表学术论文、散发产品介绍,泄露商业秘密 (7)管理不善造成商业秘密泄露 (8)参加鉴定会、送审批材料泄露商业秘密:通过科技成果鉴定会,请有关专家对某项成果的水平作出评价,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组织和参与鉴定会的人员,如果事先没有保密约定,就可能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把鉴定书中不应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被公开或被恶意使用,损害成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什么情况属于泄露个人信息罪?
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什么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
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
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
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
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但是,两者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因此,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例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种情形应依照想象竞合原则来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8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个人信息泄露
个人信息泄漏后,要第一时间换账号。由于现在网络十分发达,信息泄露之后如果不换账号,那么在这个账号下登陆的各种信息就会源源不断地流出。因此,一旦发现了泄露的源头,就要立刻终止使用这个账号,从源头切断泄漏源。
10w+浏览
损害赔偿
什么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
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
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
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
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但是,两者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因此,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例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种情形应依照想象竞合原则来处理。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48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
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
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
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
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但是,两者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因此,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例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种情形应依照想象竞合原则来处理。
什么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
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
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
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
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但是,两者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因此,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例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种情形应依照想象竞合原则来处理。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信息泄露后会出现什么情况
信息泄露的风险巨大:您将频繁收到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邮件;可能有人冒充您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导致您背负债务;您还可能无辜卷入违法行为和意外事件;账户资金可能被盗取;个人声誉也会受到无辜损害。保护个人信息至关重要。
10w+浏览
损害赔偿
什么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泄露内幕信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特征:
(一)构成犯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由于证券和期货交易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两罪中的知情人员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让自己或者他人从中牟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漏内幕信息的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掌握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买入或者卖出有关证券或者期货,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的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四)泄露内幕信息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证券、期货市场的运用在客观上要求公正而高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期货投资者的权利相当广泛,包括“知”的权利、平等参与权、自由交易权、投资收益权等。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保证有关发售证券的公司或单位不间断地供给投资公众正确的资料讯息,帮助投资者做成投资决定。
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
(二)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48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泄露个人的信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以下情况容易泄露 (1)人员流动时带走商业秘密:合理的人员流动是社会正常发展的标志,但人员流动带走商业秘密也是困扰企业的一大难题。流动的人员中有主管生产并具有管理经验的厂长等管理人员、有参与多项科技成果的研究并掌握各种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有技术熟练的技术工人。流动去向有合资企业,也有民营企业等。这种流动实际是一方利用对个人待遇的优势无偿占有了另一方的技术秘密和管理秘密,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2)工作泄露商业秘密: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或第二职业,这是目前政策所允许的。但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角度出发,存在不容忽视的可能造成商业秘密侵权的问题。 (3)为谋私利而泄露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故意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 (4)接待参观中泄露商业秘密 (5)朋友交往中泄露商业秘密 (6)发表学术论文、散发产品介绍,泄露商业秘密 (7)管理不善造成商业秘密泄露 (8)参加鉴定会、送审批材料泄露商业秘密:通过科技成果鉴定会,请有关专家对某项成果的水平作出评价,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组织和参与鉴定会的人员,如果事先没有保密约定,就可能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把鉴定书中不应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被公开或被恶意使用,损害成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8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泄露个人疫情信息怎么处罚
泄露个人疫情信息的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并应当消除影响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个人疫情信息的,将可能依法被处以通报批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泄露公司的信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以下情况容易泄露 (1)人员流动时带走商业秘密:合理的人员流动是社会正常发展的标志,但人员流动带走商业秘密也是困扰企业的一大难题。流动的人员中有主管生产并具有管理经验的厂长等管理人员、有参与多项科技成果的研究并掌握各种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有技术熟练的技术工人。流动去向有合资企业,也有民营企业等。这种流动实际是一方利用对个人待遇的优势无偿占有了另一方的技术秘密和管理秘密,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2)工作泄露商业秘密: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或第二职业,这是目前政策所允许的。但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角度出发,存在不容忽视的可能造成商业秘密侵权的问题。 (3)为谋私利而泄露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故意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 (4)接待参观中泄露商业秘密 (5)朋友交往中泄露商业秘密 (6)发表学术论文、散发产品介绍,泄露商业秘密 (7)管理不善造成商业秘密泄露 (8)参加鉴定会、送审批材料泄露商业秘密:通过科技成果鉴定会,请有关专家对某项成果的水平作出评价,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组织和参与鉴定会的人员,如果事先没有保密约定,就可能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把鉴定书中不应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被公开或被恶意使用,损害成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