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否必须签署书面协议。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协议大致分为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转让是否以书面为载体所作的划分。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来进行。有些国家的法律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甚至是特别书面的方式(如公证)来进行。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3款便规定:“股东转让出资份额必须具有以公证形式订立的合同。”①与书面转让股权相对应,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地发生着,尤其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方式更能快速有效地进行。如记名股票一般采用背书签名方式进行转让,而无记名股票则可凭简单的交付即可改变股权的占有,尽管背书签名或交付皆非股权转让的协议,但它们却足以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的存在。
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书面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究竟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合同法承认双方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除外。
对于转让股权的,不论是我国《公司法》还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没有关于股权转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从理论上来说,股权转让合同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均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即股权转让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成立。因此,只要符合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生效要件的要求,即可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即便只是口头的约定。如当事人已经对股权转让的标的额、对价以及如何履行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并已经实际履行,即使无任何书面协议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规定是非常宽泛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当事人都可以非常方便地采用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书面形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当事人若是采取非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其他间接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来证明相关事实,这不仅破费周折,造成物力和精力的无谓耗费,同时也增加了潜在的法律风险,无形中提高了交易的成本,不如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简单有力。
由上可知,在庞大的市场经济背景下,看似自由的经济活动,实则是一种限制。在书面协议和非书面协议中,股权转让没有签协议,那么就难以确定责任和义务,虽然非书面协议有其好处,方便快捷的转让方式,但是风险与机会是同在的,有利就有弊,所以不签订书面协议,风险很大。并且书面协议也是最直接明白证明你的权益的。如果想进一步了解,请至365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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