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离婚只请求损害赔偿是否可以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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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用于离婚之间的主张,全称是离婚损害赔偿。所以,就单单从损害赔偿的概念上就可以判断,要是不想起诉离婚,只想请求损害赔偿的是无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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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如果起诉离婚只请求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起诉离婚只请求损害赔偿是否可以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用于离婚之间的主张,全称是离婚损害赔偿。所以,就单单从损害赔偿的概念上就可以判断,要是不想起诉离婚,只想请求损害赔偿的是无法无据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所以,当事人要是不想离婚的是无法主张损害赔偿的,千万不能混淆这个概念。如果双方感情确实难以维系,而且主要过错在于对方的,建议就是起诉离婚然后就能够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具体的法律依据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诉讼离婚原告可以不出庭吗

1、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

一般有以下情况,原告可以不出庭:

(1)原告不能表达意志;

(2)原告因身患重病、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并提交了书面意见。

2、按自动撤诉处理

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

3、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从《民法典》的规定中了解到,不起诉离婚只请求损害赔偿这肯定是不行的,一般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的同时才能提出。而要是夫妻之间没有离婚的话,自然也就不能主宰损害赔偿了。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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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离婚,可以只请求损害赔偿吗
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用于离婚之间的主张,全称是离婚损害赔偿。所以,就单单从损害赔偿的概念上就可以判断,要是不想起诉离婚,只想请求损害赔偿的是无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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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离婚,可以只请求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不起诉离婚,可以只请求损害赔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离婚,可以只请求损害赔偿吗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用于离婚之间的主张,全称是离婚损害赔偿。所以,就单单从损害赔偿的概念上就可以判断,要是不想离婚,只想请求损害赔偿的是无法无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是不予受理的。所以,当事人要是不想离婚的是无法主张损害赔偿的,千万不能混淆这个概念。如果双方感情确实难以维系,而且主要过错在于对方的,建议就是离婚然后就能够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二、具体的法律依据是:
1、《最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男方不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男方不得单方面提出离婚的情形有三种:
1、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2、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了解了上文之后,我们得知,夫妻要是不离婚的话,那么此时一般是不能要求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因为法律中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便随着离婚而要求的一种赔偿。当然,法律中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男方不能单方面的提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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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离婚只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不起诉离婚只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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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起诉离婚,可以不告他人,只求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不离婚,可以只请求损害赔偿吗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用于离婚之间的主张,全称是离婚损害赔偿。所以,就单单从损害赔偿的概念上就可以判断,要是不想离婚,只想请求损害赔偿的是无法无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是不予受理的。所以,当事人要是不想离婚的是无法主张损害赔偿的,千万不能混淆这个概念。如果双方感情确实难以维系,而且主要过错在于对方的,建议就是离婚然后就能够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二、具体的法律依据是:
1、《最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男方不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男方不得单方面提出离婚的情形有三种:
1、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2、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了解了上文之后,我们得知,夫妻要是不离婚的话,那么此时一般是不能要求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因为法律中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便随着离婚而要求的一种赔偿。当然,法律中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男方不能单方面的提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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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离婚只请求损害赔偿能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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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之间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就无例外的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说法正确吗?
[律师回复]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案情进行具体分析,不应笼统地予以单一形态的判断。伴随损害后果相应的原因力的变化,有时存在从一因一果向多因一果发展变化的状况,对此应当综合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度、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所占原因力的比重等因素,加以具体分析因果关系的形态,并据此判定医疗机构承担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已有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应当就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的举证责任限于证实其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诊疗以及该诊疗行为引发了损害后果。
对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面,我们认为,因果关系从其关联度上可以分为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本案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根据诊疗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加以具体分析,原告到被告处就诊至其从宿迁东方医院好转出院为第一阶段,随后原告自行求医治疗的过程为第二阶段。对于第一阶段,原告因病至被告处就诊,被告应当提供安全规范的医疗服务,但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却出现不恰当用药,并且由于被告的不恰当用药诱发原告出现三低血症,进而导致原告生命危重,被送至宿迁东方医院急救,对此被告负有完全过失,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至宿迁东方医院救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在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被告负担,原告对于在被告医院期间因被告的不恰当用药产生的费用当然不负有支付义务。上述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与被告的过错程度相当。
对于第二阶段,我们认为属于多因一果,在侵权构成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多种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共同原因,其中原因力大小在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上具有相对的决定作用,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大则应当承担较多的责任。本案医疗纠纷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并不能据此认定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该鉴定书仅认为“患者目前症状与医方医疗行为中缺陷无直接因果关系”,无直接因果关系不等同于无因果关系,说明无法排除二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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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1、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也不得作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损害赔偿的主体只限于婚姻关系当事人。
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但人民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否则,即使当事人是基于法定的理由,也不得提出损害赔偿。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解释
(一)和
(二)中已作了明确规定。
4、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最高人民在适用新《婚姻法》解释
(一)第三十条作了如下规定: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此外,最高人民在适用新《婚姻法》的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这一条从反面规定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须在一年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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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离婚只请求损害赔偿能不能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不起诉离婚只请求损害赔偿能不能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不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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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财产损失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财产损害一般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永久灭失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受损害方要主张这一赔偿,则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并且只能向其配偶提出,不能向任何“第三人”提出。坚持“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实施了新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而给无过错方的精神带来痛苦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要举证以上情形却有相当的难度,凡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大都是秘密的,受害方很难知晓,也就很难举出切实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从而使自己处在不利的地位。同时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也存在着相当的困难。
如果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
离婚损害赔偿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如果其在一审时未提出而二审时提出,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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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与离婚这一法律行为紧密相连,而离婚的前提则要求必须有合法婚姻的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合法婚姻是指达到了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且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法定的结婚条件包括:互为异性、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血缘关系、都达到了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民族自治地方可作变通规定)、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是单身。另外,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婚姻法》解释
(一)》进行了明确: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给予保护;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除非双方在离婚诉讼受理前补办了结婚登记,否则不视为合法配偶,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双方仅是同居关系而不存在配偶关系,因此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对于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也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一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具体列举了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四种具体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只要配偶一方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类行为之
一,那么,就认定为其有过错,因此而导致离婚的,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要基于上述原因离婚的,相对方就可视为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将上述理解抽象化,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婚姻法》第四十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关系中过错的规定是指客观的过错,即符合法条所列举的具体过错形式的过错。只要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形式,不问其实施行为的缘起,均认定该主体有过错。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相对无过错方。
关于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规定,其实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相对于过错方而言,无过错方就是指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过错行为的配偶一方。至于其是否具有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违法行为,或者有好吃懒做、不孝敬老人等不道德现象,以及对过错方过错行为的实施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如一方因另一方情绪暴躁,体会不到家庭温暖而离家出走,与婚外异性同居的)均不影响其作为无过错一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是属于民事案件,按照规定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进行离婚损害索赔的时候,无过错方一般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可以搜集的证据包括对此重婚、家暴、虐待的视频、录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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