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可以注册工厂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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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与城市具有很大的区别,最大的不同就是关于居住地的规定。众多周知,城市的房屋使用权只有70年的时间,但是农村宅基地的限期时间则是没有的,并且是无偿取得的。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比城市的房屋规定要自由的得多,但是也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对于农村宅基地可以注册工厂吗这个问题则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

农村宅基地可以注册工厂吗

农村与城市具有很大的区别,最大的不同就是关于居住地的规定。众多周知,城市的房屋使用权只有70年的时间,但是农村宅基地的限期时间则是没有的,并且是无偿取得的。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比城市的房屋规定要自由的得多,但是也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对于农村宅基地可以注册工厂吗这个问题则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

1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总体而言就是以居住为目的的农村土地,经过申请则是通常意义上的宅基地。

2 、农村宅基地的特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2 )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3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3 、农村宅基地可以注册工厂吗?

一般来说宅基地是不可以修建厂房的,因为农村土地的用途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用途的,而宅基地的用途就是供农村居民进行居住和生活的场所,不能够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居住区是不可以办厂的,居住区进行工厂的相关活动,一是会打扰到附近的居民,其次是因为工厂会产生化学物质,会对附近居民的身体造成或多或少的伤害。但是如果要办一个小型加工厂,可以先经村委会同意,然后到土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相关的手续办理就可以注册工厂。除此之外我们要知道村委会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无权下放宅基地,注册工厂等事项必须经土地部门批准才可以。如果出现在居住区的宅基地上修建厂房,可以直接去当地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举报。

在农村的生活看起来比城市的生活要相对不那么拘束,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对于农村的土地的使用有着相当严格的法律规定,其用途也是由法律进行预先规定,如果想要改变其使用用途就需要进行的申报和申请,在宅基地进行工厂注册,符合规定的则可以进行一些商业活动,不符合的则是不能够进行商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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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分为四种情形:
(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2)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3)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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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的观点较为一致,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成员所共同共有的一项权利,继承人的共有权不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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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形,即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继承问题,这种情况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量多占。同时,有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若允许本集体内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其所占有宅基地将会无端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取得是无偿,但土地是有限资源,正是基于这种对抗性应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所限制。但是也有支持者认为,房屋依附于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否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势必分离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导致房屋所有权全部权能的行使便无法实现,从而也就损害了房屋继承人的权益,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四种情形,即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面临的阻碍和争议最大,国内学者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否认继承说”,与上述案例的判决意见持相同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种观点被称为“可以继承说”,理由同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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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为“有限继承说”,此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不过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继承的原因,被继承之房屋所有权有存在期限,即在不能对房屋作任何修葺的前提下,房屋之自然存续时间。
案情简介:
王某父亲曾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建房。之后王某考上另外一座城市的大学,毕业之后落户到该城市工作。王某的父母去世后,老宅因此闲置。后村委会通知王某,因其父母均已去世,王某本人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村委会需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要求王某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并清理。王某认为自己是父母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住宅及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拒绝了村委会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王某返还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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