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托收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银行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银行票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兑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二章 票据收取
第一条 承兑汇票的收取,是指公司按合同规定向客户收取的用于支付货款及保证金等的承兑汇票。其他经济往来,不得收取承兑汇票。特殊原因需收取承兑汇票时必须经集团董事长同意。
第二条 公司收取的承兑汇票时,其直接前手(即客户单位)必须在承兑汇票上背书。
第三条 交纳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保证交纳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证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
第四条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为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大银行。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社会信誉度较高的企业,必须经集团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收取。
第五条 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交票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交票单位的全称、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并由交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收据上签字(集团内收取加工费暂不执行)。
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收取商业承兑汇票时给交票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必须注明待本汇票承兑后收据才有效。
第二章 票据管理
第一条 公司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要视同现金管理,指定专人,设定专门账簿进行登记。
第二条 公司收到承兑汇票,经审查无误后,出纳员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并登记台账。登记完毕,将承兑汇票妥善保管。分管会计不定期进行账、票的检查、核对工作,保证账票相符,如有不符的,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第三条 出纳员要认真仔细地登记承兑汇票收取、承兑、贴现、退回台账。 第四章票据的使用、贴现和提示付款
第一条 根据集团采购中心或基建处的付款申请,出纳员及时按签批的《华铝股份付款凭证》进行付款,向供应商或建筑商支付承兑票据。出纳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背书,供应商和建筑商指定的票据收取人在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出纳员及时登记台账。
第二条 根据公司筹资计划需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出纳员根据银行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材料。待银行同意贴现后将承兑汇票交付银行,同时登记台账。
第三条 承兑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到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并及时登记台账。付款人因故拒付时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长,由财务部长联系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要告知董事长。分管会计要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其它
第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并执行。
第二条 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通常情况下,对于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都会选择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开户行。而对于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也同样如此,选择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良好等的企业。因此,这就需要企业与银行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托收相关规定,加强对自身的票据管理,以及规范相应的票据行为。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