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什么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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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什么判刑

在生活中,我们有时会接到陌生人的电话、或者收到陌生的短信来向我们推销某种东西,这时大家应该能够感受到,我们的个人信息很有可能被他人泄露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未经本人允许而将个人信息泄露于他人,属于涉嫌侵犯公民隐私罪,法律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什么判刑,目的就是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感兴趣的可以在下文中了解一下。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什么判刑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2、《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

(一)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二)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三)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同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但是实际中依然存在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况。因此,作为公民我们更应当多注意自身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且提高警惕,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我们也应当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希望小编整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标准,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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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什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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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什么判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判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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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哪个部门管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公安机关调查结束之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审理。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是归哪一个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是由公检法机关共同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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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怎样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 2、非法手段的认定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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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个人信息罪判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 2、非法手段的认定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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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包括,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别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将本人在履行职责过程当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以窃取或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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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根据流水还是获利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罚裁量标准,主要依据非法获利的金额和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数量。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的,属于违法所得。当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数量超过500条时,可判定为犯罪并予以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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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侵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侵权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
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
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
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
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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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区别是什么,有什么法律依据,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啦
[律师回复] 《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基于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现实需要,《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即“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明确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针对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第三条对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而言:一是“提供”的认定。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严重。更有甚者,一些行为人恶意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经研究认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前者更应当认定为“提供”。基于此,《解释》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的认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做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基于此,《解释》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三)明确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第四条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四)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根据法律精神,结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五个方面: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繁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三是信息用途。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用途存在不同,对权利人的侵害程度也会存在差异。基于此,《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四是主体身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五是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五)明确了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为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第六条专门针对此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明确了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建立网站、通讯群组供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换、流转、销售,以非法牟利。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研究认为,供他人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实际上属于“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因此,《解释》第八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七)明确了拒不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处理。当前,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对此,《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为进一步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解释》第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八)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则。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促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人积极认罪悔罪,《解释》第十条专门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九)明确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规则。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计算难”的实际问题,《解释》第十一条专门规定了数量计算规则。具体而言:一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计算。《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二是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规则。为方便司法实务操作,《解释》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十)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基于此,《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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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如何量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管制,如果是行为人犯罪情节严重的,此时是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对犯罪行为人判处有期徒刑的时候,也是可以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节判处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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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刚刚才自学了有关探视权的法律,但还是有些不明白的地方,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根据我国法律,祖父母侵犯探视权怎么看?
[律师回复] 第
一,我国婚姻法第38条虽然规定了探视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此大部分人都认为探视权的主体仅限于子女的父或母,但实际上,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等近亲属对孙子女的探视权问题,因此就祖父母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的问题还有待探究,探视权该如何定性及行使该权利的主体应该为哪些人为应该思考的问题。
  第
二,探视权的性质为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权是依赖于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权利,这就给祖父母等近亲属享有探视权提供了依据。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具有基于这种特殊的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且其在父母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履行着对外孙子女和孙子女的照护权。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祖父母的亲权。
  第
三,从探视权设立的初衷来看,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因此扩大探视权的主体到祖父母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这样既不违背探视权原有的性质及设立的初衷,而且能够更好地达到探视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符合探视权的价值取向。另外如果在判决中一律剥夺祖父母的探视权,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有悖于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而且此类判决的执行也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笔者认为,探视权主体的扩大可以考虑例外制度之创设。一般情形下,祖父母等近亲属不能成为探视权之主体,但有特别情况可予以例外。如离婚前,与未成年子女长期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可拟制为权利主体;或享有探视权一方父或母死亡,给予该方祖父母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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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多久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 (七)》新增的罪名之一。 (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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