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买方的融资产品
国内信用证项下可以为买方(开证申请人)提供的融资,主要是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和买方代付。其中买方融资即银行针对买方在贸易项下的付款责任提供的贸易融资,并结合买方销售回款周期,约定偿还融资款项及相关利息的合理期限。当买方因为临时性资金短缺,不能或者不愿即期支付贸易款项,而卖方希望即期收款时,买方融资可有效满足企业需求。 除了买方融资以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同业代付的方式为买方办理融资,以便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多年来,代付业务无论对委托行还是受托行,始终都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表外核算,并不需要占用银行表内信贷规模,因而发展迅猛,并在2010—2011年间达到高峰;但,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即237号文),要求委托行将代付业务纳入表内核算,代付业务规模随即大幅萎缩。2013年银监会针对国内信用证偿付、再保理等业务进行监管提示,要求将上述“新型代付业务”转入表内核算。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明确提出“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进一步压缩了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空间。受政策影响,目前各家银行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规模普遍较小,均通过自有资金为客户办理买方融资。
(二)针对卖方的融资产品
传统上,国内信用证项下针对卖方的融资产品可分为贴现、议付、福费廷(分为直接福费廷和转卖福费廷)及打包贷款几种。上述业务的本质及操作流程均与国际贸易中相应品种无异,经过多年的发展早已为人熟知且应用比较广泛,在此不再进行赘述。针对国内信用证偿付业务,虽然融资主体不同,但其本质与代付业务类似,且上文中已提到,按照监管要求亦应纳入表内核算。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以及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
未来,在市场经济的要求下,各个企业及银行一定会在国内信用证融资下产生更多的融资产品来适应市场的变化;同时,由于市场变化快的原因很多融资监管制度的还不能及时完善,这就会涉及到更多法律及专业的问题,如有需要可以咨询律图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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