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种类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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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按照借、贷的货币的币别划分,可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 人民币借款合同,按合同的内容、资源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种类都有哪些

一、借款合同的种类都有哪些

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借款合同可以划分为民间借款合同和信贷合同两大类。

(一)民间借款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个人之间,出借人将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货币资金和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在借贷形式上,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借贷利息,有无息、低息,也有高息借贷。国家对民间借款的管理:一是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不得利用民间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经营或者变相经营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二)信贷合同

信贷合同是指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将货币资金出借给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资金和利息的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出不同的划分。

1、按照贷款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的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按照货币的种类可划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

人民币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资金借款合同等。

外币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现汇借款合同、买方信贷合同和特种外汇借款合同

3、按照借款用途可划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按具体贷款项目不同划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可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合同、技术改造借款合同、专项资金借款合同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可分为周转资金借款合同、卖方借款合同、专用资金借款合同、土地开发借款合同等。

4、按照借款合同有无担保,可分为信用借款合同和担保借款合同

信用贷款是指没有担保的,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提供担保的贷款,具体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按民法典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二、常见的借款合同都有哪些类型

借款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做出不同的划分:

(一)按照借、贷的货币的币别划分,可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

人民币借款合同,按合同的内容、资源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资金借款合同、资金拆借合同等。

外汇借款合同,按合同的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现汇借款合同、买方信贷合同和特种外汇借款合同。

(二)按照借款用途划分,可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按具体贷款项目不同,又可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合同、技术改造借款合同、专项资金借款合同等。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按具体贷款项目不同,又可分为周转资金借款合同、卖方信贷合同、专用资金借款合同、土地开发借款合同、商品房购置借款合同等。

(三)按照借款合同所采取的担保方式划分,可分为:信用借款合同和担保借款合同。

担保借款合同又可分为:信用担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财产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

(四)按照借款合同文本格式不同,可分为:表格式合同、条文式合同、表格与条文相结合的合同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借款合同的种类其实也是蛮多的。如有偿借款合同和无偿借款合同,信用借款合同和担保借款合同等等。当事人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签订借款合同,并且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合同内容进行约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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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短期借款有几种类型
工商企业的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卖方信贷、预购定金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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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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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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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权的种类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种类,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常见的有四种: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将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相关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出售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权 1988年2月25日办公厅转发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中规定:“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权。”因此,此优先权是针对公有旧房的原住户而言。 4.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 1991年11月23日公布的住房制度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改革的意见》中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所谓“优先”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这种优先在时间上一般规定为3个月。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之后,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 在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二者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应属无效。如果房屋所有人以明赠暗卖的办法规避法律,变相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的,如果权利人主张优先购买权,那么应确认这种“赠与”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若房屋所有人以其它方式侵犯他人的优先购买权,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而原共有人或承租人要求优先购买,人民应确认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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