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的条款有哪些种类的
在缔结借贷合同时,主要条款通常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数目及其运用目的,以确保借贷方对于所涉款项的具体数目以及其预定使用目的有充分了解;借款利率及其计算方法,以便为借款期间内的利息计算提供明确依据;借款期限,包括借款开始日期与还款截止日期,以确保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有明确共识;还款方式,如选择分期偿还或一次性偿还,以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不受侵犯;违约责任,详述何种情况构成违约并订明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担保条款,若存在担保,则需明确担保形式以及担保人的相关责任等。以上各项条款旨在清晰地划定双方的实体权益和法定义务界限,从而保证合同得以按照预期有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计,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其应自权利人得以知晓或理应得知自己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人由谁构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借款合同这一类的纠纷案件,其中所涉及到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做出如下详细分类:
首先,如果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在合同中对履行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而违约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的话,则该诉讼时效期间应该正是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其次,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在合同中注明履行期限,但如能够合理推断出该履行期限,那么该诉讼时效期间便应从相应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再者,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任何履行期限,而且也无法确定具体的履行期限,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就应该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后,倘若债权人在首次向债务人表明权益受损时,对方已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相关义务,那么该诉讼时效期间也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涉及借贷交易的相关借款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相关条款设置必须紧扣公正与合理性这一基本原则进行设定。通常情况下,关于违约金的设定存在着两种可行方式:首先,可以直接约定具体的固定数额;其次,亦可选择按照特定比例来进行计算。在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借款的实际金额以及违约行为可能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的因素,谨防过高或者过低的失衡问题。一旦约定数额过高,很可能会面临法院不予认定的法律风险;而如果约定数额过低,又无法有效地填补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至于按照比例进行计算的方式,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尚未偿还的借款金额作为基数,乘以一个特定的比例。然而,这个比例同样要具备合理性,通常建议将其控制在造成损失总数的 30%以内为宜。值得一提的是,当约定的违约金远超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总额时,合同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适度降低;反之,若是违约金过低,未能达到弥补损失之目的,那么当事人则可以提出相应的增额请求。总而言之,在设定违约金条款时,我们应当始终秉持公正原则,同时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及可预见性。
借贷合同须含: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及算法,起止日期,还款方式(分期/一次性),违约责任与后果,及担保(如有)形式与担保人责任。条款明确双方权益义务,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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