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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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的区别主要有:1、范围不同2、结算方式不同1、适用范围不同2、主体和对象不同3、银行起的作用也不同4、办理程序不同5 可使用的地区限制不同,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使用。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区别

一、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千元。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了改变。结算款项划回可用邮寄或电报两种方式。

(二)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为:

1、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的,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用制工业企业。

2、结算款项必须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和赊销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三)办理托收承付的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累计三次以上收不回货款或拒付货款的应暂停办理托收承付业务。

(四)托收承付凭证的格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当事人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必须记载以下内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及账号;收款人的名称及账号;收、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五)托收承付的托收与承付

1、托收

托收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收款人开户银行在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进行审查包括:

A、托收款项是否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B、有无商品已发运的证件;

C、托收凭证是否填写齐全,符合填写要求;

D、托收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

E、托收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人的印章。托收凭证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

2、承付

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验单付款付款人的承付期为3日,从付款人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单的次日算起(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未表示拒付的银行认为承付,并于期满次日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内付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日,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有明确规定的,依规定而行。在第10日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货物时又未及时通知银行的,银行仍按10天期满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应当注意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抵扣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款项。

(六)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按逾期付款处理。

1、付款人开户银行,按每天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待账户有款时,必须将与其未付的款项和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

4、付款人累计三次拖欠货款的,其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期满时如付款人仍未付清款项,银行应要求付款人退回有关交易单据,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对于付款人不退回单据的,自发出通知3日起每天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七)托收承付的拒绝付款处理

付款人拒付的正当理由包括: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定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设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货物单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与合同规定不符的。

6、验货付款,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的。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

在处理拒绝付款问题时,需注意:外贸部门的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的拒付问题;拒付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由银行进行审查(对军品拒付银行不进行审查);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凡涉及军用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收款人对无理拒付的,可委托银行重办托收;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银行无法审查拒绝付款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未经开护行批准适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企业,收款人银行不得办理托收,付款人银行对其承付的款项要处以5%罚款。

二、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同城和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

2、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

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内容有: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的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3、委托收款的委托和收款

委托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付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之后向收款人办理的付款行为。银行可以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在当日付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最迟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付款。

4、付款人拒绝付款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付款人不同,拒绝付款的方式略又不同: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的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的银行,转给债务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

三、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的范围不同

办理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而委托收款的收款人和付款人的范围较广,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各种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托收承付结算只适用于异地的款项结算,并且办理计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而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均可以办理,而且适用各种款项的结算,即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2、办理的程序不同,相对来说,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比托收承付要简便些。

托收承付结算下,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核对结算单证或验货后再向银行承付款项。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先由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的手续,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经审查无误后再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这里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应该经付款人授权后才能付款,付款人授权时应该填写同城或者异地委托收款授权书,写明银行帐号和与收款人的合同号,并且加盖单位的公章。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区别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乍看之下是我们非常陌生的两个概念,但实际区别一目了然:前者限定业务主体,一般私营企业无法在银行开展托收承付业务,除此以外,前者较后者的手续流程也较为复杂一些。一般朋友只需要对这些知识有所了解即可,专业的企业管理人员可以进一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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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时实践中两种极易混淆的法律关系,二者区别可做如下两点解释: 1.名义和风险不同。委托合同时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而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作,承担工作中的风险。 2.是否有偿不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而承揽合同则是有偿合同。例如,在下面这一案例中,可以依照这两个原则看作是承揽合同。章甲与某村经济合作社达成协议,承租后者集体所有的厂房。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其 第二条规定:“因厂房需要维修,甲方(某村经济合作社)委托乙方(章甲)进行维修,维修范围包括行条栓、油毡、油漆、瓦片、门窗等,维修时间为45天。其中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为 5.5万元,该费用折承包期60天。”章甲遂出资请章乙等人进行维修。2005年5月29日,章乙在维修厂房时从房顶跌落致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50余万元。2006年8月12日,章乙因医治无效死亡。章乙的亲属要求章甲赔偿损失等共计84万元,并要求某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从合同的字面看确实没有关于报酬的约定,但是,两被告约定了 第二被告应当向 第一被告支付的材料费和人工费,而未约定盈亏时的处理,属于自负盈亏,具有承包的性质,并不具有无偿委托的法律特征; (2)双方约定了维修的范围、维修期限,强调的显然是完成维修任务,并取得相应的工作成果,明显区别于只注重处理事务过程的委托关系,属于承揽关系的范畴;(3)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一般情况下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在本案中,章甲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某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雇佣章乙。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时实践中两种极易混淆的法律关系,二者区别可做如下两点解释: 1.名义和风险不同。委托合同时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而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作,承担工作中的风险。 2.是否有偿不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而承揽合同则是有偿合同。例如,在下面这一案例中,可以依照这两个原则看作是承揽合同。章甲与某村经济合作社达成协议,承租后者集体所有的厂房。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其 第二条规定:“因厂房需要维修,甲方(某村经济合作社)委托乙方(章甲)进行维修,维修范围包括行条栓、油毡、油漆、瓦片、门窗等,维修时间为45天。其中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为 5.5万元,该费用折承包期60天。”章甲遂出资请章乙等人进行维修。2005年5月29日,章乙在维修厂房时从房顶跌落致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50余万元。2006年8月12日,章乙因医治无效死亡。章乙的亲属要求章甲赔偿损失等共计84万元,并要求某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从合同的字面看确实没有关于报酬的约定,但是,两被告约定了 第二被告应当向 第一被告支付的材料费和人工费,而未约定盈亏时的处理,属于自负盈亏,具有承包的性质,并不具有无偿委托的法律特征; (2)双方约定了维修的范围、维修期限,强调的显然是完成维修任务,并取得相应的工作成果,明显区别于只注重处理事务过程的委托关系,属于承揽关系的范畴;(3)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一般情况下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在本案中,章甲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某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雇佣章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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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范围不同,2、主体和对象不同,3、银行起的作用也不同,4、办理程序不同,5、 可使用的地区限制不同,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使用。而委托收款既可以在同城使用,又可以在异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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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时实践中两种极易混淆的法律关系,二者区别可做如下两点解释: 1.名义和风险不同。委托合同时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而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作,承担工作中的风险。 2.是否有偿不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而承揽合同则是有偿合同。例如,在下面这一案例中,可以依照这两个原则看作是承揽合同。章甲与某村经济合作社达成协议,承租后者集体所有的厂房。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其 第二条规定:“因厂房需要维修,甲方(某村经济合作社)委托乙方(章甲)进行维修,维修范围包括行条栓、油毡、油漆、瓦片、门窗等,维修时间为45天。其中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为 5.5万元,该费用折承包期60天。”章甲遂出资请章乙等人进行维修。2005年5月29日,章乙在维修厂房时从房顶跌落致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50余万元。2006年8月12日,章乙因医治无效死亡。章乙的亲属要求章甲赔偿损失等共计84万元,并要求某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从合同的字面看确实没有关于报酬的约定,但是,两被告约定了 第二被告应当向 第一被告支付的材料费和人工费,而未约定盈亏时的处理,属于自负盈亏,具有承包的性质,并不具有无偿委托的法律特征; (2)双方约定了维修的范围、维修期限,强调的显然是完成维修任务,并取得相应的工作成果,明显区别于只注重处理事务过程的委托关系,属于承揽关系的范畴;(3)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一般情况下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在本案中,章甲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某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雇佣章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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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信托的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委托合同,受托人所处理的,是委托人的事务。顾名思义,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信托合同,受托人所管理或处分的,则一定是而且仅仅是委托人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二)委托合同,无论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人归根结底要受受托人同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的约束的;信托合同,受托人必定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人是完全不受所订立的合同的约束的; (三)委托合同,无需一定是要式合同;信托合同则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也就是要式合同;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受托人收取报酬的,也可以是受托人不取报酬的;信托合同,则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 (五)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是不可单方撤销的。 什么是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 1.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 3.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4.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 5.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什么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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