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低保户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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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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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黑龙江地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黑龙江地区的农村低保户的申请,首先必须是本辖区内的农村常住户口人群,而且是贫困户,也就是不能维持正常的基本生活,可以申请农村低保户来保障自己的最低生活标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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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是人们生活的最低保障,当地县政府根据当地的情况,给予贫困人们一定的生活补助,也给了人们努力生活的希望和鼓励。不同的地方给予低保户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就医黑龙江为例,下面律图为您讲解黑龙江低保户标准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黑龙江低保户的标准

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17元/人年

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5420元/人年提高到16828元/人年

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0800元/人年提高到11780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8424元/人年提高到9134元/人年

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5892元/人年提高到6394元/人年

二、黑龙江农村低保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黑龙江城镇低保标准

1、凡持有黑龙江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并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虽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三)将所承包的土地抛荒的;

(四)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1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

(五)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

(六)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综上所述,但凡是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每个月每人平均收入没有超过黑龙江最低的生活保障标准的人们,都有申请黑龙江低保户的资格,享受政府给予的最低生活标准补贴待遇。以上是律图对黑龙江低保户标准是什么的有关回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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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申报资料:1.本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需明确是所在地户籍);3.导致贫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情证明、受灾情况证明等。4.家庭收入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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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人,我是低低保户,住廉租房,我对廉租房怎么收物业费不是很清楚,想问一下
[律师回复] <br/>(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br/>(二)受理及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及初审,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配合调查及核实,并同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作出初审意见,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民政部门。<br/>(三)复核。区民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房产管理部门。<br/>(四)核准和公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审核资料档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意见,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记录在案。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保障对象资格确认书,明确核准住房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并抄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相应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经核准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方式、保障内容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br/>(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书;<br/>(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自住房的,提供自有房产的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br/>(三)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材料,收入包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证明材料;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情况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br/>(四)属本市低保家庭、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br/>(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等,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第十六条区房产、民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实:<br/>(一)申请家庭成员中在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br/>(二)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由该家庭成员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会同居(村)委会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br/>(三)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由其本人如实申报其收入情况,并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税收缴纳凭证,分别由营业场所或企业住所所处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br/>(四)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离、退休的,由发放离、退休金的银行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br/>(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股息、利息等其他收入的,由申请人申报,户籍所在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根据其申报或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br/>(六)申请家庭属本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属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第十八条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核:<br/>(一)申请家庭成员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自有住房产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面积核定;自有住房产权未登记的,按实测面积核定;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房,且鉴定结论适用于整幢房屋危险且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参照无自住房情形处理。<br/>(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的,是指以出售、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转让住房的情形,不包括司法裁判抵债、协议抵债方式转让的住房。第十九条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按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保障对象信息资料档案,并实施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按评分高低、轮候顺序等因素实施安排住房实物配租。评分分数相同的,可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先后顺序。第二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评分标准如下:<br/>(一)无自住房户计15分;<br/>(二)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8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计6分;<br/>(三)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计10分,非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计6分;<br/>(四)申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代加2分;<br/>(五)家庭人口为1人的计2分,每增加1人加计0.8分;<br/>(六)申请家庭经确认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且轮候时间在4个月(含4个月)以上,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每轮候时间增加1个月加计0.5分;<br/>(七)申请家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的,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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