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起诉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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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需要有合格的原告,也就是说原告需要是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权利人。其次,需要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被告是需要承担本案义务的人并且原告能够提出明确的被告,再次,原告需要能够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最后,原告起诉的法院需要有管辖权。
民间借贷的起诉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民间借贷起诉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民间借贷作为民事诉讼纠纷,起诉时应该符合民事纠纷起诉的条件。首先,需要有合格的原告,也就是说原告需要是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权利人。其次,需要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被告是需要承担本案义务的人并且原告能够提出明确的被告,例如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等。再次,原告需要能够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最后,原告起诉的法院需要有管辖权,因为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所管辖的案件范围不同,没有该案管辖权利的法院不能受理该案件,所以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在职权范围内展开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民间借贷该诉至哪个法院

民事案件法院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三种管辖类型。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不涉及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情况,因为专属管辖涉及的案件主要是不动产纠纷案件、港口作业发生纠纷的案件以及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的案件;级别管辖主要涉及的是基层法院的管辖、中级法院的管辖、高级法院的管辖和最高法院的管辖问题,而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所以在民间借贷该诉至哪个法院这一问题上,最主要的问题时是民间借贷的地域管辖问题,即某一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该向哪一个基层法院起诉。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适用于各类没有特殊情况的民事案件,所以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对于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同时对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做出了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何地为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做了详细的规定,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出借方的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向出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借贷纠纷的诉讼。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对于民事案件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纠纷管辖的法院,但是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也应当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确定。如果当事人选择了管辖的法院在发生纠纷时就应当向选择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任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采用私力救济所不能解决时可以寻求法院以求解决,但是在选择法院解决纠纷时最首要的问题就是选对法院,也就是要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不会受理当事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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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民事诉讼纠纷,时应该符合民事纠纷的条件。
首先,需要有合格的原告,也就是说原告需要是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权利人。
其次,需要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被告是需要承担本案义务的人并且原告能够提出明确的被告,例如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等。再次,原告需要能够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最后,原告的需要有管辖权,因为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所管辖的案件范围不同,没有该案管辖权利的不能受理该案件,所以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提讼,才能在职权范围内展开案件的审理工作。
民间借贷诉讼费是多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借款纠纷案件属于财产案件,所以借款纠纷案件诉讼费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除去案件受理费外,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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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为典型的合同纠纷,其基本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担保,因此债权人在前要对相应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并对相应合同法律效力进行判断,并根据具体的分析确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就这个问题,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一般是原告,这个容易确定,比较难确定的是被告。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借款的,如果该借款用于借款人夫妻的共同生活,也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实践中如果自然借款人来向我们借款,即便只有一方,在时也尽量把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不要遗漏被告;
2、在存在担保的情况下,建议除对借款人外,也将相应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作为共同被告,不要遗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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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借款合同
出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三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 即(小写) %。
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 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还款方式:借款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
第七条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日内,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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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借款本金与实际交付数额不符怎么办 借款本金与实际交付数额不符的情形与困境 (一)虚假案件。原被告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是由于被告一方所欠债务过多无力偿还,遂与原告串通,假借借款之名,书写假借条,以求出具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债务,后在分配中可以获得利益。该类案件如果数额较小,按照交易习惯一般不需要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在审理过程中除了依据借条之外,很难再进行其他审查。 (二)利息预先扣除。笔者审理的大部分借贷案件除了被告下落不明的以外,被告只要到庭,80%均以利息预先扣除为由进行抗辩。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由被告来对利息预先扣除的事实进行举证,但存在原告银行取款及打款凭证均为被告所述实际借款数额,原告则称其余均为现金,在实践中也难以审查。 (三)借条所载均为利息。这样的借条大多出现在一个案件有多份借条,只有一份包含本金,其余均为本金所产生利息的借条。而利息所涉借条大部分为小额,要求原告证明支付太过严格,而被告几乎没有途径进行取证和举证。 原告后撤回对被告妻子的,后原告放弃部分诉请后达成调解协议。 小结 民间借贷案件从形式上来看,确实证据较少,基础法律关系较为明晰,但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庭审对抗也不断深化和激烈,对法官审理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官依职权主动审查,透过表象,认定事实,对维护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民间借款借款本金和实际缴纳的金额不符,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借款本金与实际交付数额不符怎么办 借款本金与实际交付数额不符的情形与困境 (一)虚假案件。原被告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是由于被告一方所欠债务过多无力偿还,遂与原告串通,假借借款之名,书写假借条,以求出具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债务,后在分配中可以获得利益。该类案件如果数额较小,按照交易习惯一般不需要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在审理过程中除了依据借条之外,很难再进行其他审查。 (二)利息预先扣除。笔者审理的大部分借贷案件除了被告下落不明的以外,被告只要到庭,80%均以利息预先扣除为由进行抗辩。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由被告来对利息预先扣除的事实进行举证,但存在原告银行取款及打款凭证均为被告所述实际借款数额,原告则称其余均为现金,在实践中也难以审查。 (三)借条所载均为利息。这样的借条大多出现在一个案件有多份借条,只有一份包含本金,其余均为本金所产生利息的借条。而利息所涉借条大部分为小额,要求原告证明支付太过严格,而被告几乎没有途径进行取证和举证。 原告后撤回对被告妻子的,后原告放弃部分诉请后达成调解协议。 小结 民间借贷案件从形式上来看,确实证据较少,基础法律关系较为明晰,但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庭审对抗也不断深化和激烈,对法官审理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官依职权主动审查,透过表象,认定事实,对维护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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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应符合什么条件?
民间借贷利率应符合条件有,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年利率是不能超过规定的36%,超过部份的利息是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在写借款合同时就需要注明清楚,避免之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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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借钱被骗了,我想问问民间借贷主体不符上诉状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上 诉 人(原审被告):朱某,女,汉族,出生日期:略,身份证地址:略,身份证号码:略
代 理 人:李春华,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出生日期:略,身份证地址: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干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干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导致作出不公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更无法证明系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转账的事实
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唯一证据就是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的转存回单,上面没有银行盖章,也没有显示转存人是谁,更没有明确该款项的性质或者用途,因此上诉人对该转存回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事实上,上诉人并不记得自己有收到该笔款项。并且,该回单上也不能证明系被上诉人转给上诉人的款项,因此被上诉人不具备向上诉人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
二、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确认相关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支付的货款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确认上述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支付的货款,只是说有这种可能,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只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为上诉人销售水泥,除此之外,双方根本不存在其他经济关系。因此,如果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经济关系的话,那只有买卖合同关系了。所以,上诉人在庭审时指出,如果案涉款项的确是被上诉人转给上诉人的话,那么该款就应该是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货款,并不是说一定就是货款,但绝对不会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借款。一审法庭据此将该回单是否属于借款的举证责任转嫁到上诉人身上是轻率的。
三、被上诉人应该提供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而非仅仅是转账事实的存在,一审法庭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严重不公
退言之,就算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所转的款,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诸多判例,光有转账凭证根本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该条明确要求出借人应该提供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注:而非仅仅是转账事实)存在的证据。具体到本案,既然被上诉人说是借款,就应该提供借条或者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其只是提供了转账事实的证据且真实性存疑,故其诉请不应得到法庭支持。可令人费解的是,一审法庭却将是否借款事实的举证责任强加于上诉人,这显然极不公平。
打个比方,甲借了乙的钱并给乙打了借条,后以转账形式将借款还给了乙,乙随即将借条还给了甲。不久,甲却凭打款凭证起诉乙,要求乙偿还该借款。这时,如果法院非要让乙提供证明上述转账系甲偿还其借款的证据,否则就确认借款事实成立,岂不荒谬?
其次,即便被上诉人的转存回单是支付上诉人的货款,上诉人也很难提供相应证据,因为双方的交易行为有很多笔,时间跨度也较大,上诉人记不清被上诉人支付的到底是哪一笔。更重要的是,上诉人早已经不在原公司做了,原公司现在被上诉人朋友危某手里,相关账册及合同资料上诉人很难获取。
四、三万四千八百元的借款金额也不符合生活常理
从生活常理角度分析,即便是借钱,上诉人也不可能向被上诉人借款34800元,如果是三万五万的相对整数还说得过去,因此,被上诉人称相关款项系借款的说法明显悖于常理,很难让人信服。
综上,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举证责任的分配严重不公,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并公正裁判!
此致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 民间借贷主体不符上诉状怎么办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有担保人的诉状怎样写才符合法律要求。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欧,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县镇村组村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告:欧,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县镇村组村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年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年月、按月一分五计息、共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20年月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万元和向他人借的万元共万元整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万元,借期个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个月的利息。截止同年月份,被告分三次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万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此致县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字):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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