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与出卖人进行磋商
定金担保的是继续磋商义务,认购书中的已决条款仅是买卖合同中的小部分,未决条款与已决条款的细节部分具有很大的磋商空间,双方经过磋商后仍未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认购书解除,定金退还;如果未经磋商而径行提出不再购房,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二)正确认识认购书中的磋商期限
磋商期限是磋商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该时限内双方启动磋商,而不是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更不是必须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认购书中明确约定解约时间
启动磋商后经过几日可视为“达不成一致意见”。认购书可以约定:“买受人在磋商期限内与出卖人进行磋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定金退还。”超过约定时限后,买受人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购房者在买房前应当了解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有什么作用,重视认购书的作用,维护自己的权益。买卖合同订立后认购书使命告终,定金既可退回,也可抵作房款,而买卖合同未能订立,购房者如何索要定金?定金处理不当将失去其担保作用,可能成为购房陷阱,购房者最好咨询一下律师如何处理定金纠纷。
二、购房者怎样要回自己的定金
《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据此看出,返还定金的条件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丧失定金的条件为“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故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时间与地点继续磋商合同事宜,否则将丧失定金。认购书分为已决条款与未决条款,已决条款不得变更,需要磋商的是未决条款与已决条款的细节部分,进行磋商但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不能订立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定金可以返还。
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了定金条款后,要知道哪些情形不适用定金罚则,哪些适用。如果开发商违反双方的约定,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要知道如何退还购房定金。定金可以保障买受人利益,也可以变成购房陷阱。及时向律师寻求寻求解决定金纠纷的法律意见可以最大限度地越过陷阱、避免损失。
在目前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许多开发商(更多的是楼盘代销商代理)都会要求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签署一份“楼宇认购书”,并预付一笔购房定金。很多购房者认为定金时对自己的保障,但却不尽如人意。哪些情形不返还购房定金,购房者如何索要双倍定金?请看具体内容。
在生活实践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一旦因订金发生纠纷,会很麻烦。作为购房者,一定要谨慎。在签订购房认定书前,要了解如何约定订金条款对自己才有利,交纳定金后,尽量避免自己发生违约。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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