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会遇见虐待老人、婴儿的事件甚至还有家庭抛弃老人、婴儿。有的家庭可能会因为贫穷,将自己婴儿抛弃。还有的家庭成员在一同生活时,可能会出现虐待老人,孩子或者家庭其他的成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是否还可以继承遗产呢?
一、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是否还可以继承遗产
虐待,是指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虐待可以是积极的、作为的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前者如打骂、恐吓、强迫过渡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后者如不予衣食、任其冻饿、患病不给治疗等。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遗弃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出现的,即应为而不为,致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家庭成员有虐待、遗弃行为,在继承遗产方面有以下法律后果:对遗弃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所谓情节严重的,根据王芳律师在诉讼实践中的经验,法院通常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认定,如果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都将丧失继承权。
二、重婚能否继承配偶遗产?
1、重婚行为破坏了配偶继承权产生的身份基础—合法的婚姻关系。法定继承权的产生总是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这里的亲属包括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血缘、婚姻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配偶继承权的依据就是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配偶身份。而一夫一妻的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正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和基础。毫无疑问,重婚行为违背了配偶身份所包含的实质内容,是对婚姻关系基础最严重的破坏。因此,当夫妻一方存在这一行为,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继承权理应受到限制甚至剥夺。
2、将重婚行为作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符合《继承法》的立法意图和道德背景。继承法属于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它必须以社会普遍认知的家庭伦理道德为其立法的背景标准和普通原则。因此,即使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有以普遍的伦理道德为原则来处理继承案件的先例。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待。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负有赡养义务却不履行将其遗弃,那么此时行为人丧失继承权。如果是虐待家庭成员的,情节十分严重的,行为人将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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