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行职务构成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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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军队勤务的正常执行活动。干扰没有实际处于军队指挥、值班、值勤岗位的军人的行为活动,不构成本罪。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止或者妨碍军队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军事勤务的行为。

阻碍执行职务构成要件是什么

国家事业单位机构都是有自身的职责的,工作中需要办理许多的事情,特别是公安机关,需要办理的事件是直接维护到社会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但是在公安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人刻意去阻止公务的进行,但这样做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那阻碍执行职务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一、阻碍执行职务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要有四种情形: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前述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本罪中的“暴力”,是指对人身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轻伤害等,但不包括重伤、杀害在内。如果因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死亡,则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3、 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阻碍公务进行的话是属于违法行为的,所以在生活中我们遇到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话,一定要积极配合,没有非常重要的事情异不要去随意和执法人员搭讪,更不要去干扰公务人员去执行公务。阻碍执行职务构成要件是我们需要去了解的,生活中一定不要犯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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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基本概念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其他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因为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已经对此有明确规定,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定罪处罚,故本罪主体只能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阻碍军人执行职务,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军人正常的职务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注意问题
(一)军人的概念
这里的军人是指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土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论。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
本罪的暴力是指不法使用有形力对他人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的一切行为,如对他人进行拳打脚踢、或者用匕首、棍棒等凶器进行殴打,或者用绳索、皮带捆绑等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暴力行为一般应限定在轻伤以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定罪罪处罚。本罪的威胁是指以侵害人身、财产、毁坏名誉等相威胁、恐吓,从而达到对他人进行精神强制的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威胁可以是当面口头发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发出,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达等方式。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为要件。如果对军人发牢骚、讲怪话、态度生硬,或者仅有一般嘲讽、辱骂,甚至轻微的顶撞行为,行为人并不希望对方停止、变更、放弃执行职务结果发生的,不应以犯罪论处。人民群众对某些军人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因为军人本身不符合依法执行职务的条件,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容易混淆的罪名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阻碍军事行动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侵害的共同客体为国家的国防利益,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表现方式也都为阻碍行为。但前者阻碍的是部分军人的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并且同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方法,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而后者阻碍的是武装部队的整体军事行动,不一定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结果犯。
(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
这两种犯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前者侵害的是军人的职务活动,侵害的行为对象是军人,而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侵害的行为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为条件,而后者的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安全工作任务的,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也可构成犯罪。
四、刑事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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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军事行动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阻碍军事行动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阻碍军事行动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第三百六十八条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的相关说明
构成本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而导致战斗、战役失利;由于阻碍行为贻误了战机,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由于阻碍加大了部队作战人员的伤亡,等等。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武装、罪的界限
武装、罪是指采取武装对抗的形式,反家和政府进行对抗的行为。在策划、组织、群众暴力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中,与国家和政府进行公开的武力对抗的,其行为则同时触犯了武装、罪和阻碍军事行动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武装、罪论处。如果仅仅是策划、组织、群众用非暴力的手段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只能以本罪论处。但是,行为人在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的过程中,策划、胁迫、勾引、收买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或者武装的,其行为则分别构成本罪和武装、罪,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2.本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侵害的客体是国防秩序与军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主要是军人但不限于军人;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军人。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属于结果犯,后者属于行为犯;本罪以暴力、威胁方法为手段要件,后罪则对犯罪手段没有任何要求,无论任何手段只要对军事行动具有阻碍作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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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而导致战斗、战役失利;由于阻碍行为贻误了战机,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由于阻碍加大了部队作战人员的伤亡,等等。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武装、罪的界限
武装、罪是指采取武装对抗的形式,反家和政府进行对抗的行为。在策划、组织、群众暴力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中,与国家和政府进行公开的武力对抗的,其行为则同时触犯了武装、罪和阻碍军事行动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武装、罪论处。如果仅仅是策划、组织、群众用非暴力的手段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只能以本罪论处。但是,行为人在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的过程中,策划、胁迫、勾引、收买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或者武装的,其行为则分别构成本罪和武装、罪,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2.本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侵害的客体是国防秩序与军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主要是军人但不限于军人;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军人。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属于结果犯,后者属于行为犯;本罪以暴力、威胁方法为手段要件,后罪则对犯罪手段没有任何要求,无论任何手段只要对军事行动具有阻碍作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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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主要是指殴打、捆绑、伤害等强力行为。所谓威胁,是指对以上人员公然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损害名誉相威胁。如果用暴力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打成重伤,或重伤致死,是牵连犯罪,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如果是故意杀死的,按故意罪论处。如果只是对上述工作人员吵闹、谩骂、不服从管理,并未实施暴力或威胁方法的,不构成犯罪。当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如果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而是利用职权或者,激起群众公愤,群众对他进行阻止,或者将其扭送至有关部门说理,不能认为是构成犯罪。
(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自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而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目的是阻碍以上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如果不知对方是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而对其实施了上述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不构成本条的犯罪。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应当把本条的犯罪行为同某些生产者对某些管理措施不理解,发牢骚、讲怪话,与国家工作人员吵闹行为区别开来;同生产者、销售者有正当申诉理由,要求有关部门解决,但方法不当而发生的顶撞行为区别开来。对后者是说服教育的问题,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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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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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只要满足以上任一条件都能申请取保候审,而保释犯了妨碍公务罪的人并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所以妨害公务罪是可以保释的。
那么依据法律规定方案公务罪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其由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保释的过程: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定认定
[律师回复]
一、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2、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如公司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等。利用职务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定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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