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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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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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强化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和监控。2、适时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3、确保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入库。
如何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进行?

土地使用税可以说是每一个纳税人都需要缴纳的一个税种,而且对于这个土地使用税,国家还出台了很多可以进行减免的政策,即使这样依然有很多的人,想方设法的逃避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所以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进行是非常必要的,那么如何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进行?

一、强化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和监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户数和规模也迅速的增加和壮大,加强土地使用税税源监控便成为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重心之一。为此,我局围绕“理清税源,动态监控”的思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收到了明显成效。

(一)扎实开展税源调查。初,我局针对土地使用税增长缓慢、国有企业欠税现象严重、土地权属混乱、房屋出租行为隐蔽、土地使用税税源结构变化、征管难度加大等情况,在省局布署的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市进行了新一轮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和等级税额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二)实施税源动态管理。

(三)有效开展部门协作。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使土地使用税税源更加复杂多变,单纯依靠税务部门的力量难以实现税源的完全监控。为此,在日常征管中,我们在税源调查、等级税额调整及税源管理工作中加强与当地工商、土地等部门的联系,借助工商、土地等部门对新办企业、土地证发放、土地测量等特殊控管手段,强化对新办企业、纳税钉子户和免税土地的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效杜绝了税款的流失。

二、适时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在初税源调查和等级税额标准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我局根据近年来城市建设的发展,开辟、扩建了多条城市道路,市区繁华中心出现转移,开发区建设初具规模等实际,为发挥土地使用税的调节土地地租级差,最大限度的利用土地资源的作用,我们认为,1997年制定的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应予调整。

每个分局逐条路段进行摸底清查,提出了各路段等级税额标准调高或调低的意见,拿出初步的调整方案并征求当地区政府的意见,市局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后,根据政府市政规划情况,拟定了新的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并向市政府提出了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市政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批准了新标准,从1月1日执行。我局及时对1072户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下发了《土地使用税纳税核定通知书》,明确了纳税人的应税土地面积、适用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年应纳税总额。

三、确保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入库

强化土地使用税征管的最终成效要体现在收入上。为此,我局主要采取了五项措施。

(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在市局和分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市局年初下达的分税种税收计划,把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与岗位责任制酬金挂钩,并作为年终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考核制度的建立,充分调动了广大税干的积极性,形成了领导有压力、干部有目标的工作氛围,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纳税申报制度。要求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按季缴纳;5万元以下的每年4、10月份申报缴纳。征收期的合理分解,有效缓解税额较大的纳税人集中缴纳税款出现的暂时性的资金紧张情况及欠税情况的发生,实现了收入的均衡入库。

毕竟相对来说土地税用税占据了国家财政比较大的比例。由于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重要性,所以在对土地使用税进行征收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对相关的税务资源的监管工作,防止有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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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怎样不交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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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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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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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土地使用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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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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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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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怎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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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
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以及时间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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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
4、10月的前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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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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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土地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是怎么征收的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征税对象包括哪些 1、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 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2、土地使用税方法如下: 1、土地使用税按面积缴纳,每季度缴一次。 2、房产税计税基数问题:不单单是固定资产下的房产项目记载金额,应加土地购置价、开发土地成本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印花税、办证费,再加核心空调、智能化楼宇设备、新建建筑物初次装修费、采暖锅炉等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给排水、采暖、消防设备价值。 3、土地纳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时有一特殊情况:宗地容积率低0.5的,按房产面积的2倍计算并确定房产原值的地价外,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一律按地价全额计入房产税。 4、“大地小房”即宗地容积率低于0. 5,按房产面积的2倍计算并确定计入房产地价。 5、容积率,是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房产税计税基数确定后,乘以70%,再按 1.2% 计算应纳税额。 3、土地征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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