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界,张耀午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专业法律人。他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现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执业以来,他处理的刑、民案件超1000件,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
张耀午律师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法律领域都有深入了解,为日后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在执业过程中,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论面对简单民事纠纷还是复杂刑事案件,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他有着丰富的重要经验,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同时,他还有多起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他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在张耀午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中,(20XX)津XX刑初XX号某某故意杀人案十分典型。这起案件在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被告人是于X,张耀午律师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
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将其捅刺致死。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指出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焦点发表充分有力辩护意见,与各方进行多轮辩论。
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其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案件充分展现了张耀午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人文关怀,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张耀午律师在法律道路上不断前行,未来他或许会遇到更多复杂案件和挑战,但他会坚守“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