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证
物证是以物质的存在、特征或属性证明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物证的特征是多样性,客观性,稳定性。物证的主要作用是:1.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2.物证是审查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3.物证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运用。已经查实的物证去审查、鉴别其他证据。
(2)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具有书面形式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用:书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书证是鉴别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依据。手写的书证与鉴定结论相结合具 有人身同一认定的效力。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主要是以录音、录像设备所反映的声像、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提供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通过原始拼接、剪辑形象、生动、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作用:直接认定某些案件事实证其他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因此对音像证据应认真审查方可用作定案的根据。
(4)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
是指办案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勘验时对勘验情况和结果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区别是:
1、制作的主体不同。
2、制作的期间不同。
3、性质有所不同。
特点:
1、都是对有关物品、场所的调查活动的客观记载。
2、可以记录许多与件有关的事实情况。作用:综合证明固定证据审查判断其他证据恢复现场原状、判明案件真实性。
二、治安案件证据的其他分类: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3、本证与反证
4、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一般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笔录等,治安案件的证据种类基本也是如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证据种类比如证人证言、笔录、口供等是无法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这种类型的证据被称为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是比不上直接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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