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持有执业证号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张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学习让他对各法律领域有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执业过程中,张耀午律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他还是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等多起重大案件的辩护人,也成功让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等当事人获得无罪结果。
张耀午律师曾成功辩护某某故意杀人案,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中,公诉机关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被告人是于X。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其死亡,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定罪方面,虽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但张律师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在量刑方面,张律师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张律师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多轮辩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作出判决。
张耀午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网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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