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在校期间,他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与卓越学习能力,通过系统学习,深入了解各个法律领域,为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热情且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论是简单民事纠纷还是复杂刑事案件,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深知每个案件对客户的重要性,总是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有着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结果。他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等的辩护人。执业以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此外,他还拥有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
张耀午律师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同时担任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等职务。
二、主办案例
张耀午律师曾成功辩护(20XX)津XX刑初XX号某某故意杀人案,该案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系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是于X,张耀午律师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
案情概述为,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于X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多方进行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网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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