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法律援助规定的具体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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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玉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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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公司律师法律援助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执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我国建立公司律师制度,可以使公司律师通过参与企业的各种经营事务,将法律服务直接引入企业决策层面,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公司律师必须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只能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二、法律援助制度

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律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第二条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第三条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人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程序

1、法院指定辩护的,本所接受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统一指派。

2、其他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本所统一接受指派。

3、非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住所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本所接受统一指派。

4、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人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帮助人们充分认识到公司律师法律援助规定,在遇到困难时能够理智的去向律师寻求帮助,普及公司律师法律援助规定能够尽量的减少公司律师的烦恼。让公司律师能坚持自己的操守和公司的规定。为公司和人们行之有效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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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倒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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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和别人有一些民事纠纷在法院审理,现在我们对民事方面法律不是很了解,请问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
四、申请条件同上【援助的范围第13条】
  
三、申请方法:
  可以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5、条件同上【援助的范围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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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法律援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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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现在新招聘了一位技术工程师,现在想咨询一下助理工程师合同具体内容格式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就是助理工程师合同具体内容格式范本,初级工程师聘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持证人)
因发展需要,甲方需聘用初级工程师( ),经过真诚协商,双方达成如下聘用条款:
一、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应于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证件及文件(未注明复印件的为原件):
三、聘用工资: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支付乙方--500-------元/半年的兼职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第二条中的证件及相关材料确认真实有效后,甲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款项¥-- --------------(大写 元整 ),在甲方申请资质的过程中,如需乙方提供其它证件原件的,乙方应积极给予配合。如因乙方的不配合影响甲方资质办理进程,乙方需退还¥-- ----------(大写 元整 )给甲方并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甲方将证件(原件)归还乙方并删除所有其他相关资料。
四、乙方只是将初级工程师证件挂靠在甲方,本人不需要到甲方所在地工作;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及时提供有关证件及文件。如需本人到现场的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配合。若因乙方不到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赔偿甲方 伍仟 元整。乙方在现场配合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差旅费,食宿费,误工费一天500元人民币)均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相关证件除用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申报及年检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全部承担。履约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证书原件,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资格证丢失,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完毕补证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在补办期间甲方继续承担乙方的兼职费用直至证书下发为止。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后果,乙方将无条件退回甲方给付的所有款项。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资格证书及其他所有资料、证件用到其他的企业,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
六、解聘:当双方半年合同到期后,经协商后,双方无合作意向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出具解聘证明等有关变更注册证明,方便乙方今后办理变更注册的手续。
七、 续聘:本合同期满,自动解聘。甲方应退还乙方所留存的证件。如果甲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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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通知乙方,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可另行商定,若有纠纷,经双方协
商无效后,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九、本合同签订扫描件有效
补充条款:
(1)合同附件为: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甲方需要乙方合同外其他服务的,费用另
行协商解决。
(2)甲方如果因办公地址变更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通知乙方,若未尽告知义
务,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单位名称): (盖章) 乙方:
法人代表: 电话:
办公地址: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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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律援助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援助 1、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施暴造成受害妇女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4、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 5、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6、受害妇女可以及时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 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到来之日,律师给出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手段。 许多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不愿意投诉;也有许多妇女是慑于施暴者的,不敢求助,习惯逆来顺受、委屈求全。据调查,施暴者就象吸毒上瘾一次,往往有了 第一次,就会有 第二次、 第三次,所以当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就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对家庭暴力坚决的说不。
家庭暴力的法律援助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援助 1、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施暴造成受害妇女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4、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 5、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6、受害妇女可以及时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 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到来之日,律师给出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手段。 许多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不愿意投诉;也有许多妇女是慑于施暴者的,不敢求助,习惯逆来顺受、委屈求全。据调查,施暴者就象吸毒上瘾一次,往往有了 第一次,就会有 第二次、 第三次,所以当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就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对家庭暴力坚决的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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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法律援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第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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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单位最近要进行一个关爱女职工的活动,并对女职工健康互助计划进行培训,想问一下女职工健康互助计划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对女职工都有哪些关爱和保障
[律师回复]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上特殊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5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包括以下5类:
1、子宫颈癌:包括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 上皮浸润癌、腺癌、子宫颈管癌;
2、输卵管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腺癌样瘤、乳头状瘤,血管瘤, 平滑肌瘤,脂肪瘤;
3、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 细胞癌;
4、绒毛膜癌:恶性葡萄胎;
5、乳腺癌:包括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
作,年龄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计划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集体参加,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参保女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需提供104表)。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参加本计划保障期为二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 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36元。
4、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
5、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保障责任期满后不能再次参加本计划。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实行30天免责期,31天至90天为减责期,在减责期内发现患有上述5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以病理检验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保障责任终止。
二、在互助保障减责期满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5类疾病中。
我和我老公刚刚结婚的时候他待我还很好,现在结婚不到两年,我们一有争执他就开始动手打我。我们好几次报警警察都来了。我想问下:家庭暴力援助具体有哪些机构呢?
[律师回复] 家庭暴力援助具体有哪些机构呢?
(一)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
此类救助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
(二)所在单位的救助
此类救助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
(三)国家机关的救助
此类救助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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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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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同学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法律援助辩护制度的相关内容有什么?因为有一些事情要处理。
[律师回复] 法律援助辩护是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是指对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本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请审查核实后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法律援助辩护的时间。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辩护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是指定辩护的主体。
(2)法律援助辩护的辩护人资格。为了保证辩护的质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只能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
(3)法律援助辩护的种类。 法律援助辩护分为申请法律援助和通知法律援助两种类别:
申请法律援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通知法律援助,是指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④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高法解释》第4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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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们单位老板不给钱,请问农民工法律援助内容有什么相关法律?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目的是确保公民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或弱势处境而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该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到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法律援助? 《条例》第六条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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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Ill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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