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工程款付款未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其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但承包人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再者,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确定付款时间及方式。若协商不成,承包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工程款,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需提供如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交付凭证、竣工结算文件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工程已完工及应得工程款数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工程款付款未约定适用何法律条款处理
工程款付款未约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根据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还可参考建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付款时间等。
三、工程款付款未约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工程款付款未约定管辖法院,可按以下规则确定:
首先,若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其次,若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工程款付款纠纷中,施工方主张工程款,施工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当遇到工程款付款未约定的情况,除了按照法定规则确定付款时间和方式外,还有一些后续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工程款未约定付款,可能会影响到工程款项的利息计算,在工程完工后,未及时支付的款项产生的利息该如何确定和主张是个关键。另外,若因付款未约定导致双方对付款进度和金额有争议,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也是重点。如果您在工程款付款未约定的情况下,对利息计算、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疑问,别让难题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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