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不存在“自诉”立案的情况。自诉是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安机关负责的是公诉案件的立案侦查。当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会按照以下程序立案:首先,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等材料;然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若符合立案条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如果是自诉案件,应由被害人等直接向法院提起,法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并启动审判程序。
二、公安机关自诉案件立案有哪些程序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并非公安机关。其立案程序如下:
首先,起诉人应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若书写有困难,也可口头告诉,由法院工作人员制作告诉笔录,向起诉人宣读,起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其次,法院会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是否有明确被告人等。
最后,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处理。若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应开庭审判;若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若不属于自诉范围或缺乏刑事责任等,不予受理。
三、公安机关受理自诉案件立案程序合法吗
公安机关受理自诉案件立案程序不合法。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其职责范围并不涵盖自诉案件的受理与立案。若公安机关受理并立案,属于违反法定程序。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案件,也可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以纠正该错误行为。
了解了公安机关自诉咋立案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自诉案件立案后,证据收集该如何进行,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另外,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能否进行和解或撤诉也是很多人关心的。这些后续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进程和最终结果。如果你在公安机关自诉立案以及后续的证据收集、和解撤诉等方面存在疑问,想要更清晰准确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不要错过获取专业法律建议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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