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抚养权但是孩子不给有什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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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有抚养权但是孩子不给有什么处罚

离婚容易产生纠纷的无疑就是财产的分割问题和抚养权争夺问题,一般如果无法协商成功的话就会采用司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司法解决抚养权问题的话是有一定情况认定的,不过后续可能会出现有抚养权但是孩子不给的情况,那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要怎么解决呢?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该条是在原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在判决或裁定的种类上增加了“探望子女”,在协助执行的责任主体中增加了“个人”。

本条所规定的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是指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包括已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和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的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是对民事实体问题的处理。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表现形式,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就应当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如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必须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行为。拒不执行一般是指采用欺骗等恶劣手段不执行判决或裁定,或经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后仍然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决或裁定,绝大多数当事人是能够自觉执行的,但仍有少数人有意藐视法律,采取欺骗等方法,转移资金,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将执行物隐藏起来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对这些人必须采取必要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以及有关个人和单位协助执行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了具体规定。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在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瞒在银行的存款,使执行工作难以进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冻结是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准提取或转移。划拨是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根据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把被执行人帐户上的存款转到申请人或者法院的帐户上。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向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冻结、划拨存款的理由、数额、时间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是有关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接到通知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拒绝。民事诉讼法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执行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其协助义务外,还可以予以罚款,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建议。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储蓄存款可供执行,其他财产又不宜变卖,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这种措施主要针对被执行人是公民个人的情形。劳动收入是被执行人的生活来源,不同于存款,关系到其自身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切身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时,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品。采取此措施,必须得到被执行人工作或劳动所在单位的协助。因此,人民法院决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办理,并将扣留、提取的被执行人的收入转交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这种强制措施主要是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采取。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加贴人民法院封条,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执行人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果被查封财产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扣押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另外场所,予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被扣押的财产可以由人民法院保管,也可以由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保证被执行人不能提取或者转移、处分其存款。拍卖、变卖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出卖,往往在查封、扣押的基础上进行。即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后,执行人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部门拍卖或者变卖。当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经查封、扣押,直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变卖是将财产交有关商业部门代卖,或者交信托部门收购。拍卖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叫卖,以最高价卖出的一种买卖形式。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是对当事人财产的直接处分,会给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因此,采取这些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应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同时,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以保证其生存。

为了保证被执行人的利益,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被执行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如果以上人员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不影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此外,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派人参加。

为防止财产丢失并避免出现新的纠纷,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造具清单,一式两份,详细记载被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特征等,由在场人员即执行人员、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地基层组织的代表签名或者盖章,交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一份,另一份由人民法院附卷保存。

4.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实践中,某些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却将财产隐匿起来,谎称无钱还债,使执行工作难以展开。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对被执行人的搜查,是指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搜查,防止某些被执行人将财物隐藏在身上,抗拒执行。对住所搜查,主要指对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搜查,也可以是对被执行人的现时所住的地方搜查。对财产隐匿地的搜查,是指根据线索对可能隐藏财产的地点进行搜查。由于搜查是一种严厉的执行措施,采取该项措施必须特别慎重,必须由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方可进行。

5.强制被执行人及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如果当事人不交付,执行人员应当责令该当事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执行。采取这种措施有两种办法:一是执行人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让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财物或者票证,并记入笔录。二是在双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愿当面交付时,由被执行人将财物或者票证交给执行人员,经执行人员转交给被交付人,被交付人应当开具收条,以作凭证。

如果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有关单位持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把其所持有的财物或者票证交给被交付人,被交付人应当签收。如果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被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持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持有人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房屋占有人迁出房屋、土地占有人退出土地的,房屋占有人、土地占有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将给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采取这种措施时,应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限定期限,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人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应当到场的当事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执行人员应当将强制执行的情况记入笔录,搬迁的财物要详细记载,避免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因此可能产生的纠纷。笔录由在场的执行人员、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派人把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运至指定的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7.强制被执行人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有的要求当事人履行某种行为,如,修缮房屋、拆除违章建筑等。如果被执行人不按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如某公民不履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判决,法院可以自行拆除,也可以委托房管部门拆除,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拆除,因完成这一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有时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如迁入、迁出户口,汽车过户,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等。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得到有关单位的协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期限等。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即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必须按照通知的内容办理,不得推诿、拒绝。对不协助办理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建议。

除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于动产、不动产等执行标的的具体执行措施外,还规定了一些对所有执行标的都适用的执行措施和制度。

1.责令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制度。在实践中,某些被执行人认为,能晚一些还债,自己就能多利用一天资金,多享一分利益,甚至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能拖一天是一天,或许能把债务拖没了。由于他们迟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权利人造成很大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利息,主要适用于执行金钱债务的案件。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没有按法律文书的规定交出财物或者票证,没有按法律文书的规定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迟延履行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

2.继续履行债务。实践中,某些当事人明明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谎称没钱,企图赖掉债务;也有的被执行人确实是一时经济状况不好,无力还钱。对此,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了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将无力还债企业法人的债务清偿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另一方面,在执行程序中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项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由其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对于权利人来说,只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没有完全实现,其申请权利就可以依法保留,随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因采取了强制措施而终结,只要还有剩余债务存在,就要负责清偿,直到全部清偿完毕。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般应由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执行根据、理由以及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申请须在执行时效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但对于某些判决或裁定则应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即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根据案情依法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组织执行。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本条中的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或裁定即属于此类案件。因为这类案件与执行权利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被执行人如不及时履行义务,将会使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同时,这类案件的权利人一般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不便申请执行。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方式。这些单位或者个人掌握着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收入或者担负着某种职责,执行时,没有他们的协助,法院便不能完成执行任务。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如前面有关执行措施中所述,主要是银行、信用社等单位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车辆执照等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办理财产权证转移手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公民的协助执行,主要是指交出被执行人存放在该处的钱、物、证券、车辆等。

协助执行是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负有的法定义务,违反此项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我国刑法同时也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对方态度强硬不依法行事的话还会受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罚,不过处罚方面的问题具体还需要看双方的表现和当时的情况来确定,并不是可以直接进行断定的,总之不管怎样我们都可以用司法的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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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抚养费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后,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则需要支付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失去经济来源或收入下降,是否可以减少抚养费减少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减少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二、抚养费的标准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小孩社会抚养费一般罚款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小孩社会抚养费一般罚款多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是罚款么,性质是什么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2002年8月2日,经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征收规定
1、对象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制定”。2002年8月2日,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性质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通过上文我们知道了小孩社会抚养费一般罚款多少的解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育的公民以及对符合条件给予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会征收一定的费用,一般是300元到800元不等。社会抚养费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不是罚款的范畴,而是一种行政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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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抚养权但小孩不愿跟怎么办?
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法院会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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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法中擅自变更抚养关系该怎样处罚,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
[律师回复]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依法要求变更抚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不应擅自将子女带走,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应依法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要求人民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与生活的实际要求密切相关,当孩子的生活在此抚养关系下不快乐,得不到应有的照顾时,就应该变更抚养关系,但是在协商的过程中,尽量不要爆发出争吵与烦躁,父母的情绪会让孩子的心灵蒙受更深的阴影,如果协商不成功的话,最好能请专业的法律人士调节局面,这既能促进双方在变更抚养权的问题上达成协议,也能减少对孩子的伤害。需要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最好能向律师详细地咨询,弄清楚自己应该准备哪些材料,怎样提高自己变更抚养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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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罚款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社会抚养费标准,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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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谁抚养?
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谁这要结合双方的抚养条件还有孩子的年龄来进行确定,一般在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都会由女方抚养,如果女方不抚养或者是没有能力和条件抚养的,那么抚养权也可以归属男方,但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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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给孩子抚养费,以后孩子可以不给赡养费吗
首先,抚养费和赡养费之间不可能存在对待给付,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也不是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虽然均指向父母和子女,但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都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伴随着血缘关系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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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是社保局的,他因为工作的原因要了解一下关于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罚款多少呢,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害长愤短莅的缝痊俯花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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