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总价合同未完工工程款怎样结算
总价合同未完工结算工程款,通常有以下方式:
若合同中有关于未完工结算的约定,按约定执行。如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总价计算。
若合同无约定,根据《民法典》,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以确定工程款。
双方也可协商确定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若能达成一致,可签订结算协议。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工程未完工,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如发包方原因致停工,承包方可索赔停工损失;承包方原因致未完工,发包方有权要求其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
二、总价合同未完工索赔工程款有啥法律依据
总价合同未完工索赔工程款,法律依据如下。《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因发包人原因致工程未完工,承包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包括已完工程价款等。
若承包人违约致未完工,虽原则上不能按总价索赔,但可按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量,参照合同约定计价方法和标准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三、总价合同未完工索赔工程款时效有啥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总价合同未完工索赔工程款,诉讼时效也适用此三年规定。
若在时效期间内,债权人通过书面催款函、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此外,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所以,索赔工程款要及时在时效内主张权利。
在探讨总价合同未完工工程款怎样结算时,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一方面,若工程未完工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结算时可能要依据公平原则适当调整价款。另一方面,对于未完工部分涉及的质量保证金问题,若已完成部分质量合格,保证金的退还比例也需合理确定。这些情况在实际操作中都较为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纠纷。若你在总价合同未完工工程款结算方面还有疑问,比如遇到发包方故意刁难等问题不知如何应对,别担心,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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