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的遗弃行为的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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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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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出现遗弃的行为,包括遗弃年老、年幼和生活中不能够自理的家庭成员。遗弃的行为,如果情节十分的恶劣,那么行为人将有可能构成犯罪。大部分的人对婚姻法中的遗弃罪并不是很了解啊,那么婚姻法规定的遗弃行为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小编将为大家做出具体的介绍。

一、怎样才算婚姻法遗弃罪

实践中的相关行为,在满足了法律规定的遗弃罪构成要件后,则就可能涉嫌构成遗弃罪。此时,还要看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弃罪的立案标准,如果满足,那么才能确定该行为是构成遗弃罪的。之后就要根据具体情节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二、婚姻法规定的遗弃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三、婚姻法遗弃罪立案标准

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所总结的有关婚姻法规定的遗弃行为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婚姻法中的遗弃罪是什么有所了解了。遗弃具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在道德观念上是属于可耻的行为,如果遗弃的行为情节相当恶劣的话,在法律上也是违法的,行为人将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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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遗弃家庭成员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44条、对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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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遗弃行为的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婚姻法规定的遗弃行为的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赔偿费的判决。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此处“需要赡养、抚养和抚养的成员”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这里“没有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给予供养,或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照顾的情况。
这里的“赡养、扶养、抚养”不仅指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帮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抚慰。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病残者和缺乏生活能力的人,这就使得遗弃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婚姻法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明确规定遗弃行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自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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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弃罪状范本 遗弃罪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被告人:同上,被告人的出生年月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 案由:列明案件罪名。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______的________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 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并写明的法律依据。 证据来源: 此 致 ________人民 自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诉状供刑事自诉案件用,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 2.案由和诉讼请求栏,应当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以增加中页。 4.自诉状副本份数应当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与结果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还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人及住址等。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与结果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还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人及住址等。还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人及住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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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里什么是遗弃行为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如将需要扶养的人移至危险场所、将需要扶养的人遗留在危险场所、阻碍需要扶养的人接近扶养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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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
一、遗弃罪的客体要件
遗弃罪的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二、遗弃罪的主体要件
遗弃罪的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三、遗弃罪的客观要件
遗弃罪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四、遗弃罪的主观要件
遗弃罪的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我有一个朋友的妈妈要去法院起诉我朋友犯了遗弃罪不给赡养费,遗弃罪的自诉状范文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自诉状格式
刑事自诉状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尾部和附项构成。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写明“刑事诉状”或“刑事自诉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在“刑事诉状”的上项另起一行,写明谁诉谁什么案:
②当事人的基本状况。
首先,列出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自诉人如果有代理人的,在列过自诉人之后,另起一行列出他的代理人称谓,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在称谓之后,列出该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其次,列写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自诉人和被告人不止一人的,应根据主次情节,顺序排列。先把自诉人一一列出,
然后再逐一列写被告人。
请求事项请求事项就是“案由”,主要说明按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被告人所犯何罪并提出具体诉讼要求。
事实和理由这是刑事自诉状的主要内容,是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依法审判的重要依据,要叙写清楚。可分为三部分:
①事实。主要写被告人对自诉人(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应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并指出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和犯罪的原因及案情的关键性问题要写清楚,以便人民法院调查研究,认定案情,正确审判。
②理由。理由部分应列举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人负有提出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材料的义务。即对刑事自诉状中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必须提出证据材料,以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核实证据。在叙述事实和列举证据基础上,援引法律相应条款,讼证案情性质和情节,对照刑法有关条款说明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并说明具有哪些从轻、从重、减轻、加重情节。
理由部分在写法上,要体现先述“情”,后说“理”,再引“法”,
最后推出理由,证明所诉案件有理有据。
③结束语。这里主要是
最后提出明确而且具体的请求目的。可以写为:“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的规定,构成××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请求对被告人依法惩处”。
尾部尾部一般有如下内容:
①写明致送机关。
②自诉人签名或盖章。
具状时间。
附项附项是自诉状中需要注明的部分。包括:本状副本×份;具体列出附送的各种证据的名称和件数及证人××,住址等。
二、遗弃罪自诉状范文
刑事自诉状 遗弃罪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被告人:同上,被告人的出生年月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
案由:列明案件罪名。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______的________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 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并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
证据来源:
此 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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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残疾人罪的具体内容?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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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遗弃罪起诉状范本格式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弃罪状范本
遗弃罪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被告人:同上,被告人的出生年月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
案由:列明案件罪名。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______的________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 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并写明的法律依据。
证据来源:
此 致
________人民
自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诉状供刑事自诉案件用,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
2.案由和诉讼请求栏,应当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以增加中页。
4.自诉状副本份数应当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与结果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还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人及住址等。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与结果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还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人及住址等。还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人及住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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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犯遗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遗弃罪,行为人的行为及情节将对量刑起到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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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坤事件在社会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同时也对遗弃罪有了新的认识,请问遗弃罪需重新解读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对遗弃罪客体的重新诠释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这也决定了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合法权益。因此,要正确地理解某一犯罪的本质,了解立法者规定此罪的目的,关键在于弄清该犯罪侵犯的是何种法益。同样,准确理解遗弃罪的本质、把握遗弃罪其他要件的内容,关键也在于确定遗弃罪的客体要件,即遗弃罪侵犯的是什么,立法者规定遗弃罪是为了保护什么。因此,对遗弃罪进行重新诠释,关键在于对其客体的全新解读。1979 年刑法将遗弃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由此决定了遗弃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婚姻家庭关系,据此将遗弃罪的客体理解为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存在疑义的。而在 1997 年新刑法修订过程中,遗弃罪被移至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但其仍是与虐待罪等侵犯婚姻家庭关系的犯罪规定在一起,且其条文本身未做任何改动。另外,现代风险社会中必要危险行为的不断增多及社会扶养化趋势的深入发展,非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大量涌现,但却因不符合传统刑法理论对遗弃罪的解读而不能得到有效的刑法规制。在现代社会中,遗弃行为已不再仅仅表现为亲属间对于扶养义务的违反,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对生命、身体权利的漠视。在这种背景下,是否仍应将遗弃罪的客体理解为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认为遗弃罪仅仅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侵犯,刑法理论界开始出现分歧。笔者认为,如果说将 1979 年刑法中的遗弃罪客体解释为公民的生命、身体安全还有违 “罪刑法定”原则的话,那么,对 1997 年刑法中的遗弃罪客体做此解释,虽然稍显牵强,但仍可认为是于法有据的。虽然刑法分则主要按照同类客体进行排列,但这只是一个原则,在短时期内不会进行刑法修订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社会生活发生的实际变化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将遗弃罪的客体解释为公民的生命、身体安全,这样解释也与分则第四章同类客体的范围相符合。将遗弃罪的客体重新诠释为公民的生命、身体安全,不仅有助于更好地认识遗弃罪的本质,而且对于正确理解遗弃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有效处理 “王益民遗弃案”等新型遗弃行为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对 “扶养义务”的重新诠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遗弃罪是一种纯正不作为犯罪。因而,将遗弃罪的客体重新诠释为公民的生命、身体安全后,这一对遗弃罪客体的重新诠释也必将引起对 “扶养义务”认识的变化。既然遗弃罪的客体不再是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公民的生命、身体安全,那么,“扶养义务”就不应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应当包括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和非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这样一来, “扶养义务”的来源就不应再局限于婚姻法上所规定的扶养义务,而应当根据刑法领域不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与实践对遗弃罪中的扶养义务重新进行界定。主要包括: 一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如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的义务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二是职务或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如 “王益民遗弃案中”精神病福利院工作人员对 “三无”公费病人的所负有的扶养义务; 三是法律行为导致的义务,如基于遗赠扶养协议等合同原因所形成的扶养义务; 四是先行行为导致的义务,笔者认为,先行行为是否能够成为遗弃罪中扶养义务的来源,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三、对犯罪主体重新诠释
如上所述,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一直将遗弃罪解读为侵犯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犯罪,且认为遗弃罪是一种纯正不作为犯罪。因而,自然将遗弃罪中的 “扶养义务”解释为婚姻法上明确规定的义务,由此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也只能是具有亲属间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但是,随着上述对遗弃罪客体和 “扶养义务”的重新诠释,对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也应进行重新定位。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遗弃罪的本质已不仅仅是家庭成员间对扶养义务的违反,它更是一种对生命、身体法益造成威胁的犯罪,侵犯了公民的生命、身体安全。那么,在对遗弃罪的 “扶养义务”进行重新诠释并扩大了其范围后,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也应从具有亲属间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这一特殊主体领域扩展到仅具有扶养义务的一般主体领域。因为不仅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负有扶养义务的非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也能侵犯公民的生命、身体安全。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出现的一种新情况是,伴随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状况的发展,老年人赡养问题开始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各类专门化社会扶养机构也逐渐呈现出产业化的发展趋势,社会化扶养成为人们对扶养方式的一种新型选择,如各类养老院、福利院等。再考虑到由各类社会救助机构对某些弱势群体承担扶养义务和单位担任监护人情况的出现,由于法律上的原因而负有特定扶养义务的单位完全有可能成为遗弃罪的主体。但我国刑法认定单位犯罪的原则是,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而现行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遗弃罪的主体,因而对这类单位遗弃行为便不能以遗弃罪论处。那么,在现行刑法框架下,为了更好地规制这类单位遗弃行为,虽然不能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但仍应对其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及相关实行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以更有力地保障公民的生命、身体安全。遗弃罪作为一种传统型犯罪,自古有之,因而鲜少受到刑法理论界的关注。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种非家庭成员间的新型遗弃行为大量涌现,导致传统刑法理论关于遗弃罪的解读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中打击新型遗弃犯罪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学者应该立足现行刑法规定,对遗弃罪进行重新诠释,以有效保障公民的生命、身体安全。
以上是遗弃罪需重新解读的相关内容是什么?问题解答。
我的伯伯是一个非常淡泊名利的人,我非常的敬佩他的为人处事从小以来。所以他在爷爷去世之后作出的第一决定就是要放弃继承权,现在想要知道继承人放弃遗产声明的内容
[律师回复]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不能放弃。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为这时其享有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不能放弃。
2、遗产分割后,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其所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3、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得放弃。例如,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权以免除其法定义务为条件,或者放弃继承权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5、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但是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须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在诉讼中,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另外,放弃不动产的继承权,需要进行公证。
6、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加条件。
7、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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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构成的要件有什么内容
1、犯罪客观要件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2、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3、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4、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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