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土地使用税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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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内蒙古自治区在国家土地使用税相关法律的指引下,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内蒙古土地使用税条例。该“条例”对内蒙古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税额标准、免征情况都做了说明,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纳税义务。违反规定的,要缴纳滞纳金,并接受罚款。
内蒙古土地使用税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承担纳税义务。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因此,各个省市都制订了土地使用税方面的规章制度。那么内蒙古土地使用税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内蒙古土地使用税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矿区。

第三条 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条例》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大城市为人民币1元至5元;

(二)中等城市为人民币0.80元至4元;

(三)小城市为人民币0.60元至3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人民币0.40元至2元;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

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对《条例》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名单,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名单予以免税。

第六条 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持土地管理部门证明,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原则上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土地使用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负责征收。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予以调整。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内政发[1988]177号)同时废止。

由此可见,内蒙古自治区在国家土地使用税相关法律的指引下,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内蒙古土地使用税条例。该“条例”对内蒙古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税额标准、免征情况都做了说明,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纳税义务。违反规定的,要缴纳滞纳金,并接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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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才到内蒙古上班,今天在上班期间就受伤了,运气太差了吧,内蒙古工伤赔偿2017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内蒙古工伤赔偿2017内容如下所示: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内蒙古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内蒙古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个月
注: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内蒙古标准)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内蒙古标准)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有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一些事情需要了解一下内容。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均可视为格式条款。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无偿为社会提供以下合同指导服务:
(一)宣传合同法律、法规,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服务;
(二)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供咨询服务;
(三)为当事人提供工商登记、违法行为记录等信用状况查询服务;
(四)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和经备案的格式条款文本的查询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社会提供合同指导服务和履行监督职责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合同信用制度建设,引导合同当事人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市场交易安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定期对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情况予以公布。
第七条 鼓励提供方参照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格式条款。
自治区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提供方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提供方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等合理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九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其他责任。
第十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的下列内容: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下列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行使合同解释的权利;
(四)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格式条款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买卖、租赁、拆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物业管理合同;
(三)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四)机动车买卖合同;
(五)旅游合同;
(六)运输合同;
(七)供用电、水、热、气合同;
(八)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九)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十)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提供方使用的格式条款已由其上级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可以不再备案。
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文本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认为格式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提供方使用的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向提供方提出书面修改建议。
第十五条 提供方对书面修改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修改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提供方对书面修改建议未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修改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提供方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提供方要求举行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听证会可以邀请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格式条款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该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提供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可以将该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不作出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将该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管失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备案的格式条款文本,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的,提供方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追诉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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