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新法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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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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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冤假错案的时候,我们一般是可以进行申请国家赔偿的,来进行获得一定的补偿,但是,我们在进行申请国家赔偿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时间的期限的限制的。那么,大家知道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法规有哪些吗?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介绍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以及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

一、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新法规有哪些?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期限

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我们进行申请国家赔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是有一定的申请的时间的限制的。对于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新法规有哪些这个问题来说,规定表明,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而且我们的起始日期是以相关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行的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是在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发生冤假错案的时候,我们一般是可以进行申请国家赔偿的,来进行获得一定的补偿,但是,我们在进行申请国家赔偿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时间的期限的限制的。那么,大家知道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新法规有哪些吗?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介绍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以及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

二、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新法规有哪些?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期限

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我们进行申请国家赔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是有一定的申请的时间的限制的。对于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新法规有哪些这个问题来说,规定表明,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而且我们的起始日期是以相关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行的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是在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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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自书遗嘱的有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除此之外,遗嘱有效还有以下要求: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关于自书遗嘱是否需要公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如果同时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因此,自书遗嘱无论公正与否都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公证。
二、自书遗嘱的注意事项
1、自书遗嘱请使用蓝色或者黑色墨水的钢笔或者签字笔,不要使用圆珠笔。如果自书遗嘱本身发生争议的时候,圆珠笔写的字很难进行笔迹鉴定。
2、被继承人在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的时候,请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
3、手写遗嘱的内容必须全部手写,不能使用电脑打字,之后签字的方式,否则可能会被认为不符合手写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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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①要约生效时间
各国法律没有分歧,公约规定要约于其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对于要约对要约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内的德国法之间存在着分歧。公约在这个问题上采取折衷的办法,规定一切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原则上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要约人就不能撤销其要约。公约还规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销: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据以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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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一经投邮就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函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亦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效力,如函件在传递中发生失误,合同就不能成立。公约基本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根据要约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用发货或支付货款的行为来表示承诺,毋需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者,承诺则于作出此种行为时生效。
③附加条件的承诺及逾期承诺的效力
公约规定,如果在对要约表示承诺时载有附加或更改条件,原则上应认为是对要约的拒绝,并视为反要约,即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提出要约。但如承诺中所更改或附加的条件并没有在实质上改变原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则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仍可视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合同条件应以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和承诺所更改的条件为准。逾期承诺指超过要约的有效期到达的承诺。按照各国法律,逾期承诺应-视为反要约。公约规定逾期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但须由要约人毫不迟延地把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按此办理,则该项逾期的承诺于到达时即发生效力,而不是在要约人表示上述意思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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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2020新规定女方出轨男方要求赔偿
[律师回复] 中国婚姻法2020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
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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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失效后新的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征用土地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这是征用土地制度合理存在的前提,如果在缺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土地征收是严令禁止的。征用土地主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现实中,强征的情况经常有发生,极其严重的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俨然成为了社会瞩目的公共事件。很多当事人的争议点集中在征用土地的程序性是否合法。如果普通老百姓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是很难举证的,所以我们建议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委托专业的为您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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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现实中,强征的情况经常有发生,极其严重的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俨然成为了社会瞩目的公共事件。很多当事人的争议点集中在征用土地的程序性是否合法。如果普通老百姓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是很难举证的,所以我们建议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委托专业的为您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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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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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国四的车能在新乡买车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国四排放车辆可以在河南新乡申请办理过户上牌。  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需车辆之前违章处理完毕,车检合格。车辆需要到场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由买卖双方持有各自身份证和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双方一起到车辆登记的车管所咨询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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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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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判决离婚在中国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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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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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赔偿新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赔偿新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9年5月14日公布,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6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知识延伸:
2018年国家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2015国家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公布了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要求,各级人民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014国家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于5月2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00.69元。
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27日公布,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2379元,比上年增加4786元;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比上年增加18.3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要求,各级人民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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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请求时效是多久?
国家赔偿请求时效是两年,一般是从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被确认违法之日起进行计算,在提出赔偿时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只有确定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伤害,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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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国家新农村建设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家新农村建设政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家每年都会出台一些新农村建设政策,加大新农村扶持力度,那今年有什么新的新农村建设政策内容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新农村建设政策:
1、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方面,围绕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今年拟安排120亿元人民币,继续加强多项工程建设,包括种子工程、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大型灌区的节水改造、中部四省大型泵站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等。
2、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方面,将集中力量办好“水、气、路、电”四件事。在农村安全饮水方面,今年将安排40亿元,计划再解决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在农村能源方面,将安排25亿元投资,再建250万口户用沼气池。在农村公路建设方面,将安排国债和车购税资金170多亿元.改建新建乡村公路18万公里。在农村电力建设方面,将安排12亿元国债,对中西部部分地区农网进行完善,启动无电乡的建设工程。
3、在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将安排60多亿元投资,加快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发展。主要项目包括:围绕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继续搞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加强职业教育能力建设。配合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县、乡、村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建设。在农村文化事业方面,继续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农村放映工程。希望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能够为新农村建设奠定越来越厚实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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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土法,农村土地证有效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承包山地土地的法律是我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承包的方式、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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