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并用的情况较为复杂。一般而言,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同时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在某些情形下二者可并存适用。
当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足以弥补损失时,二者可同时考虑。比如,约定违约金为1万元,但实际损失达3万元,此时可调整违约金并结合赔偿损失来弥补差额。
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在此基础上,对于超出损失部分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但仍需考量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平衡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适用,以实现公平合理的结果。需注意具体案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具体分析判断。
二、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并用有哪些法律限制
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并用受法律严格限制。依据《民法典》,违约金具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若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违约方支付后,守约方不能同时主张赔偿全部损失。
当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时,守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以补偿实际损失;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本质上,违约金旨在弥补损失,若二者并用致违约方负担过重,有违公平原则。所以,通常二者不能并用,仅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时,守约方可就不足部分主张赔偿损失,以此平衡双方利益。
三、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并用在合同中合法吗
在合同中,赔偿损失与违约金能否并用需分情况判断。若违约金性质为补偿性,目的是弥补守约方损失,原则上二者不能并用。因为违约金已具补偿功能,并用可能使守约方获双重利益,违背公平原则。但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守约方可请求增加违约金至损失数额,以达补偿目的。
若违约金属惩罚性,与赔偿损失的性质和功能不同,二者可并用。不过,并用后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应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否则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在了解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咋并用之后,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当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并用时,要注意二者相加的数额是否过高。若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另外,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对于二者并用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比如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就有不同的侧重点。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对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并用的具体比例、适用情形等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纠纷不知如何解决,别担心,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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