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司认缴后负债,股东是否得偿还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若股东已按章程规定的时间、方式足额认缴出资,通常无需对公司债务额外偿还。但存在特殊情形,如公司破产、解散进行清算时,股东尚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个人随意支配公司资金等。
二、公司认缴后破产,股东需担何法律责任
公司认缴后破产,股东通常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担责。公司破产时,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应要求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可能被追究补足出资责任,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抽逃出资,要返还出资本息,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认缴后破产,股东担责有哪些法律依据
公司认缴后破产,股东担责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在探讨公司认缴后负债,股东是否得偿还这一问题时,我们还需了解一些相关情况。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即便已经完成认缴程序,在公司负债时仍可能被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可能会加速到期,提前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如果你在公司运营或资产管理中,遇到此类问题不知如何应对,或者对股东责任承担还有其他疑问,别让困扰影响你的决策。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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