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破产流程中,履约保证金的处理需区分不同情况。
若保证金由债务人占有,且未特定化,一般会被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受理后,债权人不能要求取回,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按破产清偿顺序参与分配。
若保证金已特定化,比如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且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债权人可主张取回权。因为此时保证金实质已转移占有,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此外,若合同因破产而解除,对于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若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债权人可就保证金损失作为共益债务或普通债权申报。
二、破产流程里履约保证金归属权如何判定
破产流程中履约保证金归属权判定需分情况。若保证金是为担保债务履行而交付,且未特定化,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就保证金优先受偿。若保证金已特定化,如设立专门账户存放且能与债务人其他财产区分,它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若保证金未特定化且与债务人其他财产混同,债权人对保证金无优先受偿权,应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此外,若合同明确约定保证金性质和归属,依约定处理,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破产时履约保证金归属权判定有啥法律依据
破产时履约保证金归属判定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保证金特定化且移交债权人占有,符合金钱质押条件,债权人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民法典》,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金钱特定化交付后质权成立,破产时债权人可优先受偿。
若未构成质押,履约保证金属于债务人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此时债权人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在探讨破产流程中履约保证金要怎么处理时,这只是破产事务里的一个环节。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履约保证金的处理不仅关系到保证金本身,还涉及到与其他债权债务的关联。比如,履约保证金是否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而且,若保证金涉及多方主体,在分配和处理上会更为复杂。如果您对破产流程中履约保证金的具体分配比例、与其他债权的清偿顺序等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帮助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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