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抗辩权的性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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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抗辩权就是因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利。抗辩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抗辩。
合同法中抗辩权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签署后,针对一方提出的请求,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对于合同当事人维权很有帮助,可以最大限度的规避合同诈骗。那么民法典中抗辩权的性质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的说法。

一、民法典中抗辩权的性质是什么?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抗辩权就是因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利。抗辩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抗辩。大陆民法学者中有人认为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请求加以拒绝的权利。 还有人认为,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或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从以上学者对抗辩权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二、民法典中有哪三大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目前学界对抗辩权的性质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些主张抗辩权是一种形成权,而有些人将其界定为对抗请求权的一种权利,笔者通过分析,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只有合同一方提出请求后,合同当事人才能行使抗辩权,拒绝对方请求。目前民法典中的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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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
《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立法本意,是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中止履约权”和“合同解除权”两项不安抗辩权利。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不仅具有延期的(一时的)抗辩权属性,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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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有怎样的法律性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权有怎样的法律性质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中止履约权”和“合同解除权”两项不安抗辩权利。由此可见,该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并非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样,仅属于延期的(一时的)抗辩权,它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依合同法规定,只要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即可行使中止履约权,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并有权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以防止因自己履约后对方不能对待给付而造成损失。权利人中止履行后,不安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消灭的抗辩权,权利人依法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和合同关系。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在抗辩性质上具有延期性和消灭性的双重属性,因此,权利人行使此项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并非仅限于可以中止履行,而是可能发生二次法律效力(产生二次法律后果):一是中止履行,即权利人可以依法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并通知对方,促使其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人应即时恢复履行;二是解除合同,即权利人依法中止履行后,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则权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并免除自己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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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有怎样的法律性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权有怎样的法律性质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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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有怎样的法律性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权有怎样的法律性质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中止履约权”和“合同解除权”两项不安抗辩权利。由此可见,该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并非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样,仅属于延期的(一时的)抗辩权,它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依合同法规定,只要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即可行使中止履约权,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并有权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以防止因自己履约后对方不能对待给付而造成损失。权利人中止履行后,不安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消灭的抗辩权,权利人依法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和合同关系。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在抗辩性质上具有延期性和消灭性的双重属性,因此,权利人行使此项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并非仅限于可以中止履行,而是可能发生二次法律效力(产生二次法律后果):一是中止履行,即权利人可以依法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并通知对方,促使其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人应即时恢复履行;二是解除合同,即权利人依法中止履行后,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则权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并免除自己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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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性的抗辩权与永久性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1、产生的方式不一样。先诉抗辩权是一个天然的抗辩权,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的效果是义务人抗辩权。2、适用场合不一样。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诉讼时效,在我国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请求权。3、先诉抗辩权是一时性的,先履行者只要履行了其义务,那后履行者则不能再依此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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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是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是如何的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双务合同双方的履行,经常有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这种距离的表现,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后履行合同义务庄囚为如此,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虽然也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是债务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不是同时履行,而是一方在前,一方在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后履行抗辩权的主体,不是双方当事人,而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享有这种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抗辩,为何种性质之抗辩?为权利否定之抗辩抑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之抗辩?仅就条文文义,难以得出正确结论,该条明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处,所谓“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究为何义?至少可以作如下两种解释:一种为对方无请求权,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种为自己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笔者认为应按后一种解释。因为:

一,通观合同法全文,结合考察《合同法》第6
6、6
8、69条之规定,《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为双务合同抗辩权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既然属于抗辩权,则理应以后一种解释为当。

二,此项抗辩为“停止的抗辩”或“延期的抗辩”而非“否定的抗辩”或“永久的抗辩”。所谓“停止”,即权利义务处于暂停状态,而非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一旦合同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的一方也应履行义务,因为“停止条件”业己成就。所谓“延期”,即并非不履行义务,而是待日后相对方作出对待给付后才履行义务。抗辩权的效力足以表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

三,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虽有对价关系,但彼此义务的履行并不当然牵连。依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及自由处分原则,权利人可以抛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当双务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相对方抛弃抗辩而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能认为该项义务的履行缺乏法理依据,对方受领此项义务履行的也不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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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是如何的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双务合同双方的履行,经常有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这种距离的表现,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后履行合同义务庄囚为如此,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虽然也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是债务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不是同时履行,而是一方在前,一方在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后履行抗辩权的主体,不是双方当事人,而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享有这种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抗辩,为何种性质之抗辩?为权利否定之抗辩抑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之抗辩?仅就条文文义,难以得出正确结论,该条明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处,所谓“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究为何义?至少可以作如下两种解释:一种为对方无请求权,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种为自己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笔者认为应按后一种解释。因为:

一,通观合同法全文,结合考察《合同法》第6
6、6
8、69条之规定,《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为双务合同抗辩权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既然属于抗辩权,则理应以后一种解释为当。

二,此项抗辩为“停止的抗辩”或“延期的抗辩”而非“否定的抗辩”或“永久的抗辩”。所谓“停止”,即权利义务处于暂停状态,而非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一旦合同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的一方也应履行义务,因为“停止条件”业己成就。所谓“延期”,即并非不履行义务,而是待日后相对方作出对待给付后才履行义务。抗辩权的效力足以表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

三,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虽有对价关系,但彼此义务的履行并不当然牵连。依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及自由处分原则,权利人可以抛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当双务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相对方抛弃抗辩而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能认为该项义务的履行缺乏法理依据,对方受领此项义务履行的也不为“不当得利”。
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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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抗辩,为何种性质之抗辩?为权利否定之抗辩抑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之抗辩?仅就条文文义,难以得出正确结论,该条明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处,所谓“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究为何义?至少可以作如下两种解释:一种为对方无请求权,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种为自己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笔者认为应按后一种解释。因为:

一,通观合同法全文,结合考察《合同法》第6
6、6
8、69条之规定,《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为双务合同抗辩权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既然属于抗辩权,则理应以后一种解释为当。

二,此项抗辩为“停止的抗辩”或“延期的抗辩”而非“否定的抗辩”或“永久的抗辩”。所谓“停止”,即权利义务处于暂停状态,而非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一旦合同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的一方也应履行义务,因为“停止条件”业己成就。所谓“延期”,即并非不履行义务,而是待日后相对方作出对待给付后才履行义务。抗辩权的效力足以表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

三,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虽有对价关系,但彼此义务的履行并不当然牵连。依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及自由处分原则,权利人可以抛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当双务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相对方抛弃抗辩而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能认为该项义务的履行缺乏法理依据,对方受领此项义务履行的也不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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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项抗辩为“停止的抗辩”或“延期的抗辩”而非“否定的抗辩”或“永久的抗辩”。所谓“停止”,即权利义务处于暂停状态,而非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一旦合同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的一方也应履行义务,因为“停止条件”业己成就。所谓“延期”,即并非不履行义务,而是待日后相对方作出对待给付后才履行义务。抗辩权的效力足以表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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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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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双务合同双方的履行,经常有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这种距离的表现,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后履行合同义务庄囚为如此,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虽然也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是债务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不是同时履行,而是一方在前,一方在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后履行抗辩权的主体,不是双方当事人,而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享有这种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抗辩,为何种性质之抗辩?为权利否定之抗辩抑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之抗辩?仅就条文文义,难以得出正确结论,该条明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处,所谓“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究为何义?至少可以作如下两种解释:一种为对方无请求权,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种为自己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笔者认为应按后一种解释。因为:

一,通观合同法全文,结合考察《合同法》第6
6、6
8、69条之规定,《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为双务合同抗辩权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既然属于抗辩权,则理应以后一种解释为当。

二,此项抗辩为“停止的抗辩”或“延期的抗辩”而非“否定的抗辩”或“永久的抗辩”。所谓“停止”,即权利义务处于暂停状态,而非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一旦合同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的一方也应履行义务,因为“停止条件”业己成就。所谓“延期”,即并非不履行义务,而是待日后相对方作出对待给付后才履行义务。抗辩权的效力足以表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

三,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虽有对价关系,但彼此义务的履行并不当然牵连。依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及自由处分原则,权利人可以抛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当双务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相对方抛弃抗辩而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能认为该项义务的履行缺乏法理依据,对方受领此项义务履行的也不为“不当得利”。
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是如何的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双务合同双方的履行,经常有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这种距离的表现,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后履行合同义务庄囚为如此,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虽然也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是债务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不是同时履行,而是一方在前,一方在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后履行抗辩权的主体,不是双方当事人,而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享有这种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抗辩,为何种性质之抗辩?为权利否定之抗辩抑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之抗辩?仅就条文文义,难以得出正确结论,该条明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处,所谓“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究为何义?至少可以作如下两种解释:一种为对方无请求权,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种为自己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笔者认为应按后一种解释。因为:

一,通观合同法全文,结合考察《合同法》第6
6、6
8、69条之规定,《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为双务合同抗辩权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既然属于抗辩权,则理应以后一种解释为当。

二,此项抗辩为“停止的抗辩”或“延期的抗辩”而非“否定的抗辩”或“永久的抗辩”。所谓“停止”,即权利义务处于暂停状态,而非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一旦合同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的一方也应履行义务,因为“停止条件”业己成就。所谓“延期”,即并非不履行义务,而是待日后相对方作出对待给付后才履行义务。抗辩权的效力足以表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

三,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虽有对价关系,但彼此义务的履行并不当然牵连。依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及自由处分原则,权利人可以抛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当双务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相对方抛弃抗辩而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能认为该项义务的履行缺乏法理依据,对方受领此项义务履行的也不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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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抗辩权与永久性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时效不同,一时抗辩权,就是只有“暂时”可以进行抗辩,法定事由一旦消除,债务人就不能再行使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就是债务人可以永远进行抗辩。比如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债权人丧失胜诉权。那么债务人就可以拒绝履行债务,这个抗辩权是永久的,不论过多久,债务人都可以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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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属性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先履行抗辩权的属性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属性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同,因此另一方也因此不履行合同职责所产生的抗辩,此种抗辩有何特点,其意义和属性有什么不同,我来介绍先履行抗辩权的属性,可以依据此文进行区分,并且增加抗辩的了解其具有首要的地位。并能够合理的抗辩自己是否有不履行合同的的违规违法行为。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笔者将先期违约与预期违约作为不同的概念使用。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末届至时,一方当事人明示或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屐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比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义务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相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请求,可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当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发生权利消灭的抗辩,当事人可以履行能够履行的那一部分。当不可抗力致合同
迟延履行时,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杭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
二、先履行抗辩权是负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履行权益的反映
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后履行利益。后履行利益包括期限利益(或顺序利益)和履行合同条件。期限利益或顺序利益对当事人来讲,有时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合同约定,买方于某年一月付款,卖方于同年六月发货。此约定对卖方来讲具有期限利益或顺序利益。期限利益的主要表现,在于卖方可以利用买方的资金及时间差去组织货源。如果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到期也可以不供货。不供货的原因,在于买方未付款。此种情况不能视为双方违约,而应认定买方违约、卖方因对方违约而行使抗辩权。履行合同条件,是指一方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前提条件。如有买卖合同的明确规定:“款到提货”或“交款提货”,在类似的规定中,顺序利益和期限利益表现得不是很明显。但一方履行与另一方履行之间的关系,却十分明确。
三、先履行抗辩权是不同于合同解除权的救济方式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都是对违约的救济(合同解除权还可因不可抗力的发生),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
1、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合同解除,则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径直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可以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纯粹是单方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一方的意思已足,不必借助对方的行为和意思表示。
2、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没有法定理由,当事人也可协商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如因违约发生,属被违约人(被违约人一般属后履行义务人),如因不可抗力发生,则属直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就违约而言,因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则被违约人只能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等待对方的履行。
3、在两种权利可以选择行使的场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节约合同成本,保证当事人的履行利益。如依照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一方届期未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事实上,对所有届期未履行的合同,不能都适用解除的方法,因为解除合同未必符合被违约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往往能使被违约人履约,最终实现合同目的。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也可分两步行使,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对方仍未履行,可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财产责任。
对于先履行抗辩权的属性,是一种可以解释的法律条令,人们可以通过此文,发现先履行抗辩权的特点以及先履行抗辩权的意义。其实不然,先履行抗辩权是对弱方的一种保障,确保其合法地位。
抗辩和抗辩权的概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抗辩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其产生于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为今天既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外的对抗制度。民法学者讨论抗辩时,多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将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2]其实,抗辩的种类不止限于实体法上的抗辩,程序法上的抗辩亦不失为抗辩的类型。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对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都是程序抗辩的手段。一般认为,程序法上的抗辩分为两种:
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

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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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中的先用权抗辩是什么?
商标侵权抗辩中的先用权抗辩是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如果他人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使用人已经使用,就会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所以在商标侵权相关的诉讼活动当中,是可以适用这一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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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抗辩和抗辩权的概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抗辩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其产生于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为今天既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外的对抗制度。民法学者讨论抗辩时,多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将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2]其实,抗辩的种类不止限于实体法上的抗辩,程序法上的抗辩亦不失为抗辩的类型。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对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都是程序抗辩的手段。一般认为,程序法上的抗辩分为两种:
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

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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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抗辩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抗辩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抗辩和抗辩权的概念
抗辩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其产生于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为今天既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外的对抗制度。民法学者讨论抗辩时,多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将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2]其实,抗辩的种类不止限于实体法上的抗辩,程序法上的抗辩亦不失为抗辩的类型。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对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都是程序抗辩的手段。一般认为,程序法上的抗辩分为两种:
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

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二、抗辩与抗辩权的关系
最初的抗辩仅局限于诉讼程序之中,是被告对抗原告诉权所使用的各种手段,这其中既有程序抗辩,也有实体抗辩。抗辩发展至今,已经突破了只能用于诉讼程序中的限制,被广泛地适用于诉讼程序之外。[4]在对方提出履行要求也即请求权主张时,抗辩权人即可直接援引实体抗辩予以对抗,不用等到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后再行主张。然而,由于程序抗辩专门用于对抗诉请,因此,程序抗辩专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诉讼或仲裁外没有适用的余地。抗辩是一种笼统的对抗权利概念,除抗辩权外,抗辩并不是一种的权利形态。
抗辩权脱胎于抗辩,是抗辩中实体抗辩的一种类型。抗辩本不是一项的实体权利,而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对抗手段,潘德克顿法学出于抽象思维的需要通过法技术创造了抗辩权,使其形成了实体权利的一种类型。
抗辩权虽依赖于针对请求权的反作用力而得以发挥作用,但其具备自身特殊的成立要件。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场合,需要时效期间经过;在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场合,《合同法》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在先诉抗辩权的场合,需要未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抗辩权与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共同形成了民法上常见的四种具有不同作用力的权利类型。抗辩权的作用力在于对抗请求权的行使,在暂时性对抗场合,请求权的实现受到暂时抑制,在永久性对抗场合,请求权的实现永远受到抑制。抗辩权的行使虽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这种变动不是绝对的,抗辩权人行使抗辩权后又放弃抗辩权的,法律关系还会恢复本来应有的状态;而形成权的行使对法律关系造成的变动是不可逆转的。
抗辩权与其他抗辩的根本区别何在?抗辩权与程序抗辩十分容易区分,妨诉抗辩和证据抗辩是针对诉讼或仲裁程序而采取的程序性手段,其法律依据是以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程序法规则,抗辩权是实体权利,其针对的是实体请求权。对于其他实体抗辩而言,在权利障碍抗辩的场合,往往通过主张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无法律关系等来说明请求权自始不发生;在权利毁灭抗辩的场合,往往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者主张民事法律行为已被撤销、请求权已获满足等来消灭请求权或者说明请求权已消灭。
抗辩权则以妨碍请求权的实现为己任。对于除斥期间届满的撤销权的抗辩,当属权利毁灭抗辩,因为该抗辩不是针对请求权进行,而且其行使的功能在于说明曾经存在的权利已消灭。存有疑惑的是,针对存在于履行期未届至的债务之上的请求权而为的抗辩是不是抗辩权?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即使不为抗辩,裁判机构也不能径行裁判对请求权予以支持,而应保护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显然该种抗辩属于不需主张的抗辩。一般认为,是否需要主张乃抗辩权与其他实体抗辩的区别。抗辩权是需要主张的实体抗辩,在不主张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效力;其他实体抗辩,则为无需主张的抗辩,即使不主张,也能发生与主张该抗辩相同的效果。
抗辩发展至今,已经突破了只能用于诉讼程序中的限制,被广泛地适用于诉讼程序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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