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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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在借钱的时候债务人都是比较好说话的,一旦钱借出去了之后,债务人就翻脸不认人了,经常出现欠钱不还的情况,而债权人遇到这样的情况也比较头疼。那现实中,遇到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晓得,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遇到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一般在借钱的时候债务人都是比较好说话的,一旦钱借出去了之后,债务人就翻脸不认人了,经常出现欠钱不还的情况,而债权人遇到这样的情况也比较头疼。那现实中,遇到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晓得,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遇到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1、对于欠债不还的,你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而且借据要是原始的,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

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从第一次追讨之日起两年内就可以。

4、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恶意拖欠的还可以拘留。债务人去世的,可以从其遗产中进行清偿。

二、债权人如何讨债,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讨债需具备的条件

第一,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

一般说来诸如借条、合同中的交易条款、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

第二,要有债务人的明确的资料。

现在公司之间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机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原有的债权人无法找到自己,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经常迁移户口,时间长了也不易找到,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平时应该注意留意债务人的动向以免债务人恶意逃债时一无所知。

第三,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很多债务人往往借口没钱还债,而事实上有不少债务人都是隐匿了财产,一般来说要想获得一个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是比较困难的,但是我们可以采取其他迁回的手段,譬如可以大致了解到对方的经营情况的好坏:了解其公司员工的收入状况以此来间接 证明其财务状况的好坏,另外也可以到工商所查询其企业档案; 对于欠债的公民可以通过了解其单位的职工收入状况以及其家人的收入状况。接受继承和赠与的情况来间接了解其还债的能力。还可以委托讨债律师或者法院来调查一些不易查找的证据。

第四,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就债务问题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不还债时起算的二年。

(二)有了凭据债权人如何讨债

很多实例中,债务人以种种借口拖着不还,不是说没钱就是避而不见。但债权人如果长期不去追讨债务,其债权就会因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有两种相对比较便捷有效的讨债方法。

第一种是和对方再签订一个还款协议

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一味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可以与其再签订一个还款的协议,在这个还款协议中要注意约定还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履行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该类延款协议必须 事先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如果有这样的还款协议,那么一旦到期,债权人可以依据协议的条款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讨债时间和金钱。

第二种是在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诉讼保全

所谓诉讼保全就是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事前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对方的财产,以保证权利人在诉讼获胜后及时拿回钱款或财物。但是这一方法的缺点在于申请保全的所需的材料比较烦琐,要求有债务关系的明确有效的证明,还要尽量提供对方财产的相关 材料,申请人还必须事先提供保全担保。

(三)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追讨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 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 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在遇到别人欠钱不还的时候,作为债权人要知道自己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追讨回欠债。但此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有过激或暴力的行为,否则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得不到保障。要是在这方面遇到什么纠纷的话,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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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辞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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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前一段时间我的老婆生了孩子,现在在哺乳期,我想了解一下哺乳期员工有什么特别待遇吗,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根据该《规定》第9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989年3月1日)
  第八条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1987年3月8日)
  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对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届满后上班者,应在婴儿一周岁内照顾女职工每天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在婴儿满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1990年1月1日)
  第七条 女职工哺乳( 包括人工喂养) 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1991年2月1日)
  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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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别人拖欠工资怎么办?
遇到别人拖欠工资可以首先找到对方来协商解决,如果对方不愿意协商解决的情况之下,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然后在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提出劳动诉讼。遇到别人拖欠工资怎么办,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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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生命权遇上出生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产妇出现难产时,如果产妇和胎儿不能同时保全,有些医生会向产妇的丈夫询问,是先保证产妇安全还是先保证孩子安全医生的询问中,实际上潜藏着这样的前提,即丈夫对妻子及胎儿的生命具有处分权。笔者认为,这一认识是极其错误的,严重违背了法律,必须予以纠正。上述认识如果被医院和患者及其家属所接受,就可能产生严重违法行为。在人所具有的各种权利中,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这项权利属于权利人自身,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到法律最全面的保护。任何人都没有处分他人生命的权利。婚姻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产生某些法定的权利义务,如同居、相互扶助等,但并没有授予丈夫对妻子生命的处分权。既然丈夫对妻子的生命并不享有处分权,则在产妇与胎儿不能同时保全的情况下,医院没有必要为此征求丈夫的意见,因为后者根本没有处分妻子生命的权利,其同意优先保全胎儿的行为不具有排除医院法律责任的法律效果。有人认为,胎儿也有出生的权利。但是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胎儿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比如一个歹徒杀害了一个孕妇,就刑法而言,其杀害的是一条而非两条生命;就民事赔偿而言,被害人也只有一个而非两个。法律只在特殊情形下,才例外地将胎儿视为“人”,如为保护胎儿之利益,民法特别规定对继承、侵权行为而言,胎儿视为已经出生,在分割遗产时,要为胎儿留下其应得的份额,遗嘱继承也不能剥夺为胎儿特别留出的份额;在侵权赔偿中,也要对胎儿的损害作出赔偿。除此之外,胎儿在法律上并不等同于已然具有生命的人,因此很难说不具有生命的胎儿有所谓“出生的权利”。即使胎儿有出生的权利,也难以与生命权这一最高权利相抗衡。笔者认为,如果医生判定孕妇与胎儿二者仅能保全其一,那么医生就有首先保护孕妇生命的法定职责,即使孕妇曾于手术前对此发表过相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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