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鉴定签字及相关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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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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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笔迹鉴定条件:1、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要求:需要有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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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准确的定罪量刑,提高我国的司法效率。但是为了司法鉴定能够做到效率和公正的统一,我国司法机关针对司法鉴定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那么申请司法鉴定签字及相关要求是什么?在此,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鉴定签字需要注意什么

1、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

2、定使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是否合法,

3、鉴定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4、程序是否违法

5、委托人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是否签订完成,

6、收费是否合理等,

二、申请司法鉴定有哪些要求?

1、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中,由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司法鉴定提请权有一定差别。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初期申请司法鉴定主要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家属;在侦查中后期和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刑事自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主要由被害人一方提请,如果被告方有相反证据或对原告方提供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可申请初次鉴定或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权或负有举证责任,提请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

2、提请司法鉴定主要采取书面形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方式申请鉴定,但司法人员应对其申请进行如实记载。司法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案由、鉴定对象、鉴定理由、鉴定要求、拟聘请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3、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鉴定用、的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某些复杂案件的处理上,司法机关由于自身司法能力的有限,就会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程序,来查明犯罪事实。而申请司法鉴定签字及相关要求的制定也是为了保证提高司法效率时能够实现公平。所以,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在申请司法鉴定的时候能够严格按照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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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首先给自己吃定心丸:不用怕!有事故单,如果他不处理,他的车子是过不了年检的。你放一万个心好了。如果对方已经报过保险了,没你的维修发票他的保险结不了案,保险公司会催他跟你联系的。你现在就把自己的车先修好。该吃吃,该睡睡。耐心点等他来找你。
二、也可以跟自己的保险公司协商,用“代位追偿”让你的保险公司先赔付你,如果保险公司拒绝,你就威胁告到保监会,已经规定施行了。保险公司不执行是要被罚款的(几千块保险公司肯定给你了的)。
三、真退一万步讲,前面的都不行,到时候你凭事故认定书起诉他和他的保险公司。不用请律师的,法官看过就懂得。100%赔钱。
1、首先去工商局首先直接去工商局(这个你要先弄清楚他的投保公司是登记在市局还是省局),弄清楚以后,到所在工商局有个企业信息科,花一块钱,拉一张对方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盖章。
2、去交警支队去开具事故认定书的交警支队凭事故责任认定书拉出对方车主、驾驶员的信息(不需要盖章)。
3、到地方法院到地方法院,大厅办事人员会给你一个模板,填好起诉书,交50块诉讼费,把发票、定损单、责任认定书、维修清单以及起诉书复印4份,车主信息、驾驶员信息、保险公司信息一份,一起交给法院,拿到一张诉讼受理通知书。
4、回去等消息一般过几天,法院会给双方各打几个电话,试图调解,有时会成功,有时不成功,如果对方就是个无赖,不肯调解,调解无效,等15天以后开庭。在这个等待过程中,法院会和保险公司沟通,一般保险公司如果不愿意进入开庭环节,会让法院开一个协助办理函,把复印的材料盖上章以后邮寄给对方保险公司专门处理诉讼问题的人,对方收到以后,会立刻把钱打到法院,之后法院通知你去拿钱。基本上不用自己管什么,就是要跑几趟法院。另外,法院通知去拿钱的时候,数额小的一般是现金,数额大的可能是支票,不过你也可以要求现金,法院财务如果有足够现金一般也会直接给现金你,这样省得自己还要跑一趟银行。拿钱的同时,书记员还会要求你写一份撤诉申请(她会教你写),签字。过两天,会收到一张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也就是一份民事诉讼裁决书,内容大致就是什么案子,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原告撤诉之类的,其实就是法院为此案划上一个句号,走一个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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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工所受伤害是否是工伤的问题,其认定结论可能是工伤或视同工伤,还有可能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几种情形。
工伤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工所受伤害在经工伤认定程序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后,对职工所受伤害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2款及1996年及2006年,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知:工伤共分十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据此,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不是同一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其显著的区别在于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根本不同。但是,此两者又有紧密的联系: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提;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经工伤认定程序并作出职工所受伤害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后,才具备启动工伤鉴定程序其中的一个条件。上述结论的立法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22、23条 。该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该条规定,提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可知工伤认定是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的必要依据之一。而工伤鉴定是启动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为了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工伤等级(职业病等级),进而确定其劳动能力等级才进行的。具体的操作流程是: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据此,笔者认为: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置程序。该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笔者认为这里规定的所谓“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也即工伤分为十个等级。职工所受工伤究竟属于哪一个伤残等级,这就需要鉴定。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表述为“工伤”等级不同,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标题中含有“工伤”“鉴定”的关键词,其规定,直接表述为十个“工伤”等级。由此可知该文件中规定了工伤鉴定标准。该文件虽然同时还包括了十个职业病等级,但通常人们笼统的就简称为工伤鉴定标准。自此,工伤鉴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因约定俗成而得名。工伤鉴定,并不是一个严整的 立法概念。
二. 工伤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关系:
据前文所述,工伤鉴定并非一个严整的立法概念。因此,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这个概念。其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学理概念。倘若有人问:工伤鉴定应向那个部门申请?对于此一问题,不是回答不了,但还真是不好直接回答。因为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明确的直接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而没有直接规定工伤鉴定。该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同条第2款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此款实际上隐含了对工伤等级的笼统规定。而要确定工伤等级首先就要进行工伤鉴定。工伤等级决定了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通过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进而确定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故工伤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子前提。
显然,工伤鉴定不等同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的一个前置性操作环节。劳动能力鉴定如前所述,其包括了两大块: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内容包含了工伤鉴定内容,但又不限于工伤鉴定内容,其鉴定内容显然比工伤鉴定内容宽泛。
综上述,笔者认为,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关系可以概之为: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提和基础;而工伤鉴定又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和基础,但其又是包函于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中的前置性子程序。总之,此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三个环节”:“两个层面”即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和基础;“三个环节”即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工伤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的一个前置性子环节。三个环节的关系可用示意图表示为: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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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有人不幸受了工伤,已经做了工伤鉴定,想请问工伤鉴定结论书之后需要哪些相关的手续及相关材料
[律师回复] 劳动者工伤鉴定结论书下来的,劳动者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写用人单位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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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授权签字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授权签字人: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熟悉资质认定规定,经资质认定考核合格,负责授权范围内司法鉴定文书签发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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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请问大家,公安法医鉴定通则及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哪位专家知道啊,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公安法医鉴定通则及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以下内容你可以看看
(一)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二)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刑事案件中法医鉴定注意事项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 、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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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老公因为上班不小心受了工伤,现在想要申请破产。不晓得工伤鉴定及工伤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
四)康复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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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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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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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授权签字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考核授权签字人对其职责、权限和授权签字的范围、领域是否明确;考核授权签字人所学专业和工作经历,重点考核其签字领域与所学专业和工作经历是否相吻合,若不吻合,要注意通过后续的问题,来重要考察其负责签字领域的技术能力和水平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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