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司为被执行人能否追加股东责任
公司为被执行人时,在特定情形下可追加股东责任。
若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比如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也可追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被追加。
总之,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股东是否存在上述法定情形,若存在,则可依法追加其责任。
二、公司被执行时追加股东连带责任有何条件
公司被执行时追加股东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条件:
出资瑕疵:若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可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人格混同: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如财产不分、业务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程序中,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人格混同,可追加股东。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时可追加。
三、公司执行追加股东连带责任需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公司执行追加股东连带责任,需满足以下常见法律条件:
出资瑕疵: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未按章程规定缴纳货币或非货币财产,或出资后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人格混同: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
清算义务:公司解散后,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或怠于履行义务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我们探讨公司为被执行人能否追加股东责任时,其实背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例如,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即便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在这种情形下追加股东责任的判定会更为复杂。另外,当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财产难以区分时,是否追加股东责任也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这些问题在实际法律操作中至关重要。如果你对公司为被执行人追加股东责任的具体情形、证据要求等方面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准确答案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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