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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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同时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如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患有严重的传染疾病、或是因不按约履行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或是存在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或是有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父母双方在离婚之后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会准许对孩子拥有探望权,一般情况来说父母对孩子的探望权是不会无缘无故中止的,那么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下面大家就跟律图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如何中止探望权

1、申请中止的途径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探望权的终止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1、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大致有8种,如果符合这8种条件的话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是可以提出中止对方探望权的。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找寻我们律图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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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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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的中止条件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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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是什么应该如何中止探望权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是什么?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就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关于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我国《婚姻法》只是概括性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至于何种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二)怎么中止探望权?
怎么中止探望权这个问题涉及到探望权中止的程序和申请主体。
1.怎么中止探望权?探望权中止的程序。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据此可知,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提出申请。在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怎么中止探望权?探望权中止的申请主体。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根据该规定可知,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中止探望权后,探望权还是可以恢复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据此可知,与中止探望权一样,恢复探望权也需由当事人向提出申请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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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中止或终止的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探望权中止或终止的条件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如何中止探望权
1、申请中止的途径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提出申请。在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探望权的终止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1、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中止探望权的前提是什么怎么中止探望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是什么?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就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关于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我国《婚姻法》只是概括性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至于何种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二)怎么中止探望权?
怎么中止探望权这个问题涉及到探望权中止的程序和申请主体。
1.怎么中止探望权?探望权中止的程序。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据此可知,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提出申请。在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怎么中止探望权?探望权中止的申请主体。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根据该规定可知,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中止探望权后,探望权还是可以恢复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据此可知,与中止探望权一样,恢复探望权也需由当事人向提出申请才能实现。
探望权中止或终止的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探望权中止或终止的要求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如何中止探望权
1、申请中止的途径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提出申请。在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探望权的终止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1、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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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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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一方再婚后还有探望权吗,哪些情况下能中止探望权
[律师回复]
一、离婚一方再婚后还有探望权吗《婚姻法》对此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二、哪些情况下能中止探望权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他负担抚养、教育之责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应当举证证明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事由。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利人范围相对较宽,一旦出现因探望而导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可以有更多适格的主体向寻求救济,从而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根据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
(一)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二)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三)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五)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实体权利,有关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并非是对权利的实质性处分,只是暂时性地加以限制。由于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事关当事人的权利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办案人员需慎重对待。
谁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谁有权向申请中止探望权?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一、人民中止不直接抚养小孩一方的探望权,并不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而是使当事人的探望权暂时受到限制,待中止事由消除之后,可申请恢复其探望权。因此,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并不产生新的诉讼。

二、既然《婚姻法解释》
(一)已明确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属于生效判决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就应依照法律规定,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向人民提出执行申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之规定,一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所谓拒绝履行,既包括不履行,亦包括履行不当、履行不完全。在中止探望权案件中,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未按判决所确定的探望方式进行探望,即可以以对方履行不当为由,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四、鉴于探望权的中止对当事人、小孩影响的重大以及当事人对中止探望权行使的裁定,不能上诉及申请复议,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原因,笔者建议修改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人民中止探望权行使的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探望权可以被中止。《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没有子女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有子女探望权,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得阻止且应当协助其看望孩子。如果行使探望权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婚姻法条文中只是对中止探望权的情形笼统地作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形容,并没有穷尽其情形。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一般认为,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有,探望权权利人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在看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在探望孩子的时候试图藏匿子女,如偷偷把子女带出境隐匿的,企图破坏抚养权人权利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利用、教唆子女犯罪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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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中止条件有什么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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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探望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探望权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出现下列原因时,探望权将会终止:
1、被探望人死亡;
2、探望权人死亡;
3、被探望人成年。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拒绝执行探望权会产生哪些影响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审理后认为,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子女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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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望权怎样诉讼,中止条件有哪些?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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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中没写上探望孩子的条款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协议中没写上探望孩子的条款该怎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
与前夫关某离婚时,两个人只顾了在房子和财产的分割上动心思了,竟忘了把对儿子的探望问题写进协议书。叫人生气的是街道办事处的办事员也没提醒一下,稀里糊涂就把离婚证给我们开了。现在9岁的儿子随他生活,我一个星期接出来一次。上个星期天我们娘俩一起吃饭时儿子忽然告诉我:“我爸爸说了,他让你见我你才能见,他要不想让你见我了,你一点儿办法都没有,因为你们离婚时没定探望的条款,等于你放弃看我的权利了。妈妈,是这样吗?”
儿子这几句话把我砸蒙了可也把我提醒了——是啊,当初怎么就忘了这一条呢?事到如今怎么办?万一哪天关某真不许我见儿子了,我还不得急疯?请快点帮我想个补救办法吧!
解答:
你丈夫的说法是错误的。离婚协议中没写上探望孩子的条款,决不等于你放弃了探望孩子的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探望权成立所遵循的第一原则就是“自动取得原则”——即只要抚养权一经确定,探望权就同时成立。也就是说,在离异的一方得到了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的同时,另一方就拥有了对孩子的探望权。这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自然到无需说明,当事人就应该完全清楚,所以离婚协议中写不写都没关系。那位给你们办离婚手续的工作人员之所以没有就此问题特别提醒你,大概原因正在这里。
因此,法律不会因为离婚协议中的“疏忽”而使你失去探视权。而且,关于孩子的探望方式和时间改变问题,你可以与丈夫某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你还有权单独就探望权的问题向提讼。
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无权利改变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
案例:
离婚时,我与前妻曾就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问题进行过充分商量,达成共识后白纸黑字写进了离婚协议中。两年来我们都很规矩地照着协议做了,期间没有发生过什么大的问题,孩子也已适应并形成习惯了,应该说就一直这样下去挺好的。可是由于工作需要,我由原来的只上白班改为上24小时休48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就都休息不成了,当然也就不能按协议在这两天里和孩子在一起了。我只能按我的工休时间,什么时候方便就什么时候去看孩子。不料第一次没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去看孩子就碰了钉子,前妻不让我见孩子不说,还拉下脸来斥责我“无权单方面改变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她一上纲上线,我自然不高兴了,要说权利,探望权还在我手里呢,你凭什么不让我见孩子?这么一顶牛,事情就僵住了。我俩都是认死理的人,谁也不肯让谁一步。没办法,只有请法律专家来给分出个青红皂白了。
解答: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探望权的行使,要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协议优先”。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应该通过充分考虑,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点出发,商定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并将商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写进离婚协议中。协议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之后便有了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要照此执行,不能随意改变了。
当然,这里说的是“不能随意改变”而非绝对不能改变。如果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协议确实没法执行时,一方提出改变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另一方则应配合并提供方便才对。但这要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谋求改变方要事先同对方协商,得到对方同意后才好按双方新商定的办法执行。而如果像你这样连个招呼都不打就擅自“单方面改变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实质是既不尊重对方又不尊重孩子,同时还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条款的冒犯。这种情况下对方不让你见孩子就不是对方的错,而是你咎由自取了。明白了这个道理,赶紧去向对方道个歉,取得谅解后再心平气和地商量以后怎么探望孩子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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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可以中止吗,能否中止探望权
中止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作出。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当事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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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逮捕证下来能探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逮捕仅仅说明的侦查监督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逮捕的条件同的条件是不一致的,被逮捕后并不一定会被。而且,即使到,最终能否被判决有罪,依然存在很多变数。
公安局的逮捕证批下来意味着已经涉嫌犯罪,还要判刑,并得到了检察院的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nbsp;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证下来了,不能探望,从抓捕到判决,只有办案人员或者律师,才可以见到。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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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没写上探望孩子的条款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案例:
与前夫关某离婚时,两个人只顾了在房子和财产的分割上动心思了,竟忘了把对儿子的探望问题写进协议书。叫人生气的是街道办事处的办事员也没提醒一下,稀里糊涂就把离婚证给我们开了。现在9岁的儿子随他生活,我一个星期接出来一次。上个星期天我们娘俩一起吃饭时儿子忽然告诉我:“我爸爸说了,他让你见我你才能见,他要不想让你见我了,你一点儿办法都没有,因为你们离婚时没定探望的条款,等于你放弃看我的权利了。妈妈,是这样吗?”
儿子这几句话把我砸蒙了可也把我提醒了——是啊,当初怎么就忘了这一条呢?事到如今怎么办?万一哪天关某真不许我见儿子了,我还不得急疯?请快点帮我想个补救办法吧!
解答:
你丈夫的说法是错误的。离婚协议中没写上探望孩子的条款,决不等于你放弃了探望孩子的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探望权成立所遵循的第一原则就是“自动取得原则”——即只要抚养权一经确定,探望权就同时成立。也就是说,在离异的一方得到了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的同时,另一方就拥有了对孩子的探望权。这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自然到无需说明,当事人就应该完全清楚,所以离婚协议中写不写都没关系。那位给你们办离婚手续的工作人员之所以没有就此问题特别提醒你,大概原因正在这里。
因此,法律不会因为离婚协议中的“疏忽”而使你失去探视权。而且,关于孩子的探望方式和时间改变问题,你可以与丈夫某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你还有权单独就探望权的问题向提讼。
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无权利改变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
案例:
离婚时,我与前妻曾就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问题进行过充分商量,达成共识后白纸黑字写进了离婚协议中。两年来我们都很规矩地照着协议做了,期间没有发生过什么大的问题,孩子也已适应并形成习惯了,应该说就一直这样下去挺好的。可是由于工作需要,我由原来的只上白班改为上24小时休48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就都休息不成了,当然也就不能按协议在这两天里和孩子在一起了。我只能按我的工休时间,什么时候方便就什么时候去看孩子。不料第一次没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去看孩子就碰了钉子,前妻不让我见孩子不说,还拉下脸来斥责我“无权单方面改变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她一上纲上线,我自然不高兴了,要说权利,探望权还在我手里呢,你凭什么不让我见孩子?这么一顶牛,事情就僵住了。我俩都是认死理的人,谁也不肯让谁一步。没办法,只有请法律专家来给分出个青红皂白了。
解答: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探望权的行使,要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协议优先”。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应该通过充分考虑,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点出发,商定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并将商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写进离婚协议中。协议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之后便有了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要照此执行,不能随意改变了。
当然,这里说的是“不能随意改变”而非绝对不能改变。如果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协议确实没法执行时,一方提出改变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另一方则应配合并提供方便才对。但这要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谋求改变方要事先同对方协商,得到对方同意后才好按双方新商定的办法执行。而如果像你这样连个招呼都不打就擅自“单方面改变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实质是既不尊重对方又不尊重孩子,同时还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条款的冒犯。这种情况下对方不让你见孩子就不是对方的错,而是你咎由自取了。明白了这个道理,赶紧去向对方道个歉,取得谅解后再心平气和地商量以后怎么探望孩子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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