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中的条款哪些是无效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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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生活中,借贷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人虽然知道订立借款协议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却不知道订立的借款协议中,有些条款可能是无效的。当债权人据此主张权利时,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那么,借款协议中的条款哪些是无效的?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借款协议中的条款哪些是无效的

生活中,借贷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人虽然知道订立借款协议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却不知道订立的借款协议中,有些条款可能是无效的。当债权人据此主张权利时,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那么,借款协议中的条款哪些是无效的?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借款协议中的条款哪些是无效的

合同法》对民间借款合同的规范采取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在实践中会出现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即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违法性,而导致借款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或全部无效。

1、借款合同违法《合同法》关于利率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 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5、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二、怎样的借款协议无效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无效条款一般有:

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如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护。

借款给他人时,不仅要签订借款协议,以便在讨债时有据可依,还要仔细斟酌借款协议的内容,确保借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小编建议最好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先了解清楚借款协议中的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避免出现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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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中的无效条款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协议中的无效条款都有哪些
《合同法》对民间借款合同的规范采取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在实践中会出现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即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违法性,而导致借款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或全部无效。
1、借款合同违法《合同法》关于利率的规定。《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 其利率超出
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5、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借款协议中的无效条款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借款协议中的无效条款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款协议中的无效条款都有哪些
《合同法》对民间借款合同的规范采取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在实践中会出现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即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违法性,而导致借款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或全部无效。
1、借款合同违法《合同法》关于利率的规定。《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 其利率超出
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5、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借款协议中的条款哪些是无效的
[律师回复] 对民间借款合同的规范采取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在实践中会出现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即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违法性,而导致借款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或全部无效。
1、借款合同违法关于利率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 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5、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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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借贷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人虽然知道订立借款协议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却不知道订立的借款协议中,有些条款可能是无效的。当债权人据此主张权利时,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那么,借款协议中的无效条款都有哪些?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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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生效条件的借款保证协议的生效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2000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胡波、宋文、薛新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胡波由被告宋文、薛新担保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20年,即自200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约定分240期还清;借款年利率为5.58%,每月20日付款一次,每次付692.41元;双方还就违约责任作了约定,逾期累计超过三次或任何一期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原告)可以要求乙方(借款人)或丙方(保证人)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本息;合同还约定了生效的条件,自各方签字、盖章,并办妥公证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为被告胡波足额发放了贷款,但原告至今未对该合同办理公证,被告胡波也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在合同履行中,被告胡波开始尚能按约定支付原告本息,但自2003年12月21日不再履行合同,截至2006年12月29日已欠原告本金90400.94元,利息15086.76元。庭审中,当事人就借款及保证合同是否生效等产生争议。  [审判]  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虽然附加了生效的条件,但借贷双方以合同履行行为变更了该约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胡波与张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贷款是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贷,应为胡波、张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与被告宋文、薛新签订的保证合同,同样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即须办理公证后才生效。但该合同至今未办理公证,且未办理公证的责任在原告,所附生效的条件至今未成就,故该保证合同至今未生效。故原告主张被告宋文、薛新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九十四条
第二项、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桓台县支行与被告胡波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胡波、张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桓台县支行借款本金90400.94元,利息15086.76元(自2003年12月21日至2006年12月29日止,此后所发生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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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借款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通过一定程序、协商一致在其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其形式表现为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这种一致,不仅体现在充分发硬当事人一致意思表示的合同条款中,当事人通过特定的行为,仍可就合同事项达成一致。如,《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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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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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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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护。  
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5、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6、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以上就是民间借款合同条款无效的内容。ttttt
民间借贷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钱的时候,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要求债务人是写张借条。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选择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那么民间借贷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有哪些。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时间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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