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破产案件受理后执行案怎样处理
破产案件受理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执行程序中止后,执行法院应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负责管理处置。若执行标的系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待破产程序依法进行,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来确定债权人最终受偿情况。
二、破产受理后执行案件的财产分配该咋定
破产受理后,执行案件涉及的财产分配按以下规则确定。首先,执行程序应中止,执行法院应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并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相关资料。
财产分配遵循法定清偿顺序。第一顺序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前者如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等,后者如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支付的劳动报酬等。之后按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管理人负责调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制定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
三、破产受理后执行案件财产分配有啥法律依据
破产受理后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依据主要有《企业破产法》等。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当我们探讨破产案件受理后执行案怎样处理时,其实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执行案中的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里该如何实现,担保物是否会被纳入破产财产范围,以及其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另外,对于普通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执行案中的受偿比例和方式,也是很多人关心的要点。这些问题都与破产案件受理后执行案的处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若你对这些拓展问题或者破产案件受理后执行案处理的其他细节还有疑问,别再纠结,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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