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补充责任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补充责任一般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判的诉讼。
而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补充责任的责任人之间并非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
例如,在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里安全保障义务人与侵权第三人并非基于同一诉讼标的成为共同诉讼人,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二、补充责任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补充责任必要共同诉讼中,标准一是当事人的牵连性,即补充责任人与主责任人之间具有责任的牵连,主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补充责任人在主责任人财产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责任。比如在第三人侵权致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义务的情形,两者责任有先后与补充关系。
其二是诉讼标的同一性,即各责任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产生补充责任,诉讼标的是各责任人对同一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的整体法律关系。
此外,还需考量合一确定的必要性,法院需对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的责任一并审理确定,以避免矛盾裁判,保障裁判公平与效率,一次性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权利救济。
三、补充责任必要共同诉讼认定有啥特殊规则
在补充责任必要共同诉讼认定中,存在一些特殊规则。补充责任人责任具有附属性,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所以在诉讼中,债权人可先起诉主债务人,获得执行不能的执行依据后,再起诉补充责任人。
法院通常遵循先主后补的处理顺序,在判决主责任人承担责任之后对补充责任人责任进行审查。补充责任的范围一般是在主责任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确定,判决会明确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和范围。
此外,补充责任必要共同诉讼中,补充责任人享有一定抗辩权,如对主责任人债务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多数法院许可债权人将主债务人和补充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便于一次性解决纠纷,但审理程序上仍体现先主后补特点。
当探讨补充责任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时,其实还有相关要点值得关注。补充责任在承担顺序上有其特殊性,通常是在主责任人无法完全承担责任时,补充责任人再承担相应责任。这就会引发关于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范围的界定问题,不同情况责任范围可能有很大差异。另外,在诉讼程序中,补充责任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也至关重要,这会影响到整个诉讼的进程和结果。若您对补充责任的这些拓展问题,或是对补充责任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尽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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