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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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排气噪声是汽车的主要噪声源,它通常让其他噪声要高10~15dB(A)。排气噪声主要是由发动机排气阀周期性开闭所产生的压力脉冲激发气流振动而产生的,噪声能量主要分布在200Hz以下的低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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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噪声的污染源有很多,我们经常发现,住在交通要道的周围的居民就会发现交通噪声污染是非常严重的,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给居民的身心健康带来危害,近几年国家也在大力的整顿之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那么交通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律图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交通噪声

交通噪声是主要指机动车辆在市内交通干线上运行时所产生的噪声。其他运输工具,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如飞机、火车、轮船等)在飞行和行驶中所产生的噪声。

常见的交通噪声问题有机场噪声、铁道交通噪声、船舶噪声等噪声问题。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二、交通噪声特点

1、排气噪声

排气噪声是汽车的主要噪声源,它通常让其他噪声要高10~15dB(A)。排气噪声主要是由发动机排气阀周期性开闭所产生的压力脉冲激发气流振动而产生的,噪声能量主要分布在200Hz以下的低频区。

汽车车辆的排气噪声的大小与发动机转速和负荷情况有关系。发动机在不同转速下其排气噪声的差别很大,转速增加10倍,其排气噪声级增加45dB(A),即排气噪声声强与转速的4.5次方成正比。发动机有负荷时,由于排气压力的增加,排气噪声也要增加,据测定,车辆在全负荷时,其排气噪声要比空负荷时高出15~20dB(A)。

2、发动机噪声

内燃机机壳噪声是由于机械力作用和气缸中气体受压缩并燃烧产生的气体压力作用在活塞与气缸壁上而产生的,两者都能引起发动机外表面振动而辐射噪声。内燃机噪声和它的燃烧方式、发动机结构、转速、排量、负荷等因素有关,其中,燃烧是主要的噪声源。

3、轮胎噪声

车速达到50km/h以上时,轮胎噪声就显得很突出了。轮胎噪声是一种高频性噪声,主查由轮胎花纹和路面之间互相挤压空气所产生的。其中轮胎花纹形状是影响轮胎噪声的重要因素。横肋状花纹噪声较大,竖肋状花纹噪声较小,轮胎噪声变动范围是相当大的。

三、交通噪声排放标准

交通噪声的评价有几种表示方法:

①百分声级。常用的有A声级的统计值L10、L50、L90。如L10表示有10%的时间超过这一声级,L50相当于交通噪声峰值的平均。

交通噪声

交通噪声

②等效声级Leq。对于正态分布的交通噪声如d=L10-L90,则

③昼夜等效声级Ldn。将夜22时到早6时所测得的各声级值均加10分贝后,同早6时到夜22时所得的各声级值按能量平均,求出Ldn。④噪声污染级Lnp。

⑤交通噪声指数TNI。TNI=L90 4d-30。单位都是分贝。

当车流量V(辆每小时)大于1000,平均车速为S(公里每小时)时,在距交通干线的中心线d(米)处的交通噪声,可按下式计算:

L50=11 10 lgV-10 lgd 20 lgS

也可以计算单个车辆的运行噪声。设测点距地面1.2米,距交通干线的中心线15米处,考虑发动机与轮胎噪声的总和并对大量的车辆予以平均,对于卡车:

LA=83.6(S48公里每小时)

交通噪声

交通噪声

(S≥48公里每小时)对于小客车:

等效声级Leq的计算方法如下:

Leq=10 lgV 22 lgS Δt Δd Δw C式中△t为卡车所占的百分数的修正值;△d为测量点和交通干线中心线的距离变化的修正值;△w为道路宽度的影响;C为常数

以上文章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初次之外,还有交通噪声的特点,从文章之中我们知道,交通噪声的特点有排气噪声,轮胎噪声和发动机噪声,由这些组成交通噪声,行文至此,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的的知识,欢迎点击下面的延伸阅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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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第三条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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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要准确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必须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准确把握主观故意的时段性。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状态时刻发生着变化,其行为也变得复杂多样,导致在司法认定上,逃逸与自首、逃逸与救助界限模糊。甚至有学者认为,逃逸与自首、救助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之中,因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决然相反,无论认定哪一方,都将是对另一方的否定。例如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后面的自首行为便是对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意图的说明,从而认定之前的逃逸行为不能成立。这种以后行为推证前行为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逻辑。那么,要做到对肇事人惩罚的客观公正,必须还原肇事人在各个时段的主观状态,再依此做出判断。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逃离现场的,应该认定为逃逸。但之后,肇事人心理发生变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逃逸对社会、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及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业已存在,肇事人在逃逸时又具备逃逸的主观动机,完全符合逃逸的认定标准。而之后的自首只是肇事人对前面所有行为,包括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的认知悔过,并不能在主观上否定之前肇事人逃逸的故意。按照此种观念,上面所提及的肇事人因害怕遭受打击,而逃离现场,后又及时投案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是准确理解主观明知。
根据刑法精神,刑法不打击无知者,所以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为一般逃跑行为,处于交通肇事基本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明知”应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如果根据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故意装作不知道,并逃离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是准确界定主观动机。
如前所述,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或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如果缺少这两个方面,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实践中,常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友及周围群众因为情绪激动,一拥而上对肇事打脚踢,甚至还将肇事人殴打致伤。因此少数肇事人在肇事后,由于害怕遭受打击,便迅速逃离现场,但很快又通过亲友报警或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等形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这些人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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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噪声排放?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要准确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必须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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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状态时刻发生着变化,其行为也变得复杂多样,导致在司法认定上,逃逸与自首、逃逸与救助界限模糊。甚至有学者认为,逃逸与自首、救助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之中,因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决然相反,无论认定哪一方,都将是对另一方的否定。例如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后面的自首行为便是对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意图的说明,从而认定之前的逃逸行为不能成立。这种以后行为推证前行为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逻辑。那么,要做到对肇事人惩罚的客观公正,必须还原肇事人在各个时段的主观状态,再依此做出判断。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逃离现场的,应该认定为逃逸。但之后,肇事人心理发生变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逃逸对社会、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及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业已存在,肇事人在逃逸时又具备逃逸的主观动机,完全符合逃逸的认定标准。而之后的自首只是肇事人对前面所有行为,包括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的认知悔过,并不能在主观上否定之前肇事人逃逸的故意。按照此种观念,上面所提及的肇事人因害怕遭受打击,而逃离现场,后又及时投案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是准确理解主观明知。
根据刑法精神,刑法不打击无知者,所以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为一般逃跑行为,处于交通肇事基本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明知”应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如果根据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故意装作不知道,并逃离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是准确界定主观动机。
如前所述,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或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如果缺少这两个方面,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实践中,常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友及周围群众因为情绪激动,一拥而上对肇事打脚踢,甚至还将肇事人殴打致伤。因此少数肇事人在肇事后,由于害怕遭受打击,便迅速逃离现场,但很快又通过亲友报警或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等形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这些人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
什么是噪声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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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准确把握主观故意的时段性。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状态时刻发生着变化,其行为也变得复杂多样,导致在司法认定上,逃逸与自首、逃逸与救助界限模糊。甚至有学者认为,逃逸与自首、救助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之中,因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决然相反,无论认定哪一方,都将是对另一方的否定。例如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后面的自首行为便是对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意图的说明,从而认定之前的逃逸行为不能成立。这种以后行为推证前行为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逻辑。那么,要做到对肇事人惩罚的客观公正,必须还原肇事人在各个时段的主观状态,再依此做出判断。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逃离现场的,应该认定为逃逸。但之后,肇事人心理发生变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逃逸对社会、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及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业已存在,肇事人在逃逸时又具备逃逸的主观动机,完全符合逃逸的认定标准。而之后的自首只是肇事人对前面所有行为,包括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的认知悔过,并不能在主观上否定之前肇事人逃逸的故意。按照此种观念,上面所提及的肇事人因害怕遭受打击,而逃离现场,后又及时投案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是准确理解主观明知。
根据刑法精神,刑法不打击无知者,所以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为一般逃跑行为,处于交通肇事基本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明知”应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如果根据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故意装作不知道,并逃离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是准确界定主观动机。
如前所述,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或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如果缺少这两个方面,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实践中,常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友及周围群众因为情绪激动,一拥而上对肇事打脚踢,甚至还将肇事人殴打致伤。因此少数肇事人在肇事后,由于害怕遭受打击,便迅速逃离现场,但很快又通过亲友报警或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等形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这些人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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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间噪声排放标准是多少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2、以居住、文教机关 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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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准确理解主观明知。
根据刑法精神,刑法不打击无知者,所以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为一般逃跑行为,处于交通肇事基本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明知”应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如果根据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故意装作不知道,并逃离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是准确界定主观动机。
如前所述,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或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如果缺少这两个方面,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实践中,常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友及周围群众因为情绪激动,一拥而上对肇事打脚踢,甚至还将肇事人殴打致伤。因此少数肇事人在肇事后,由于害怕遭受打击,便迅速逃离现场,但很快又通过亲友报警或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等形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这些人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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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交通噪声交通噪声是主要指机动车辆在市内交通干线上运行时所产生的噪声。其他运输工具,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如飞机、火车、轮船等)在飞行和行驶中所产生的噪声。常见的交通噪声问题有机场噪声、铁道交通噪声、船舶噪声等噪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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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气噪声排气噪声是汽车的主要噪声源,它通常让其他噪声要高10~1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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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动机噪声内燃机机壳噪声是由于机械力作用和气缸中气体受压缩并燃烧产生的气体压力作用在活塞与气缸壁上而产生的,两者都能引起发动机外表面振动而辐射噪声。内燃机噪声和它的燃烧方式、发动机结构、转速、排量、负荷等因素有关,其中,燃烧是主要的噪声源。
3、轮胎噪声当车速达到50km/h以上时,轮胎噪声就显得很突出了。轮胎噪声是一种高频性噪声,主查由轮胎花纹和路面之间互相挤压空气所产生的。其中轮胎花纹形状是影响轮胎噪声的重要因素。横肋状花纹噪声较大,竖肋状花纹噪声较小,轮胎噪声变动范围是相当大的。
三、交通噪声排放标准交通噪声的评价有几种表示方法:
①百分声级。常用的有A声级的统计值L
10、L50、L90。如L10表示有10%的时间超过这一声级,L50相当于交通噪声峰值的平均。交通噪声交通噪声
②等效声级Leq。对于正态分布的交通噪声如d=L10-L90,则
③昼夜等效声级Ld。将夜22时到早6时所测得的各声级值均加10分贝后,同早6时到夜22时所得的各声级值按能量平均,求出Ld。
④噪声污染级Lp。
⑤交通噪声指数TNI。TNI=L904d-30。单位都是分贝。当车流量V(辆每小时)大于1000,平均车速为S(公里每小时)时,在距交通干线的中心线d(米)处的交通噪声,可按下式计算:L50=1110lgV-10lgd20lgS也可以计算单个车辆的运行噪声。设测点距地面1.2米,距交通干线的中心线15米处,考虑发动机与轮胎噪声的总和并对大量的车辆予以平均,对于卡车:LA=83.6(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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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要准确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必须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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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状态时刻发生着变化,其行为也变得复杂多样,导致在司法认定上,逃逸与自首、逃逸与救助界限模糊。甚至有学者认为,逃逸与自首、救助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之中,因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决然相反,无论认定哪一方,都将是对另一方的否定。例如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后面的自首行为便是对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意图的说明,从而认定之前的逃逸行为不能成立。这种以后行为推证前行为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逻辑。那么,要做到对肇事人惩罚的客观公正,必须还原肇事人在各个时段的主观状态,再依此做出判断。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逃离现场的,应该认定为逃逸。但之后,肇事人心理发生变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逃逸对社会、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及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业已存在,肇事人在逃逸时又具备逃逸的主观动机,完全符合逃逸的认定标准。而之后的自首只是肇事人对前面所有行为,包括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的认知悔过,并不能在主观上否定之前肇事人逃逸的故意。按照此种观念,上面所提及的肇事人因害怕遭受打击,而逃离现场,后又及时投案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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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要准确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必须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准确把握主观故意的时段性。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状态时刻发生着变化,其行为也变得复杂多样,导致在司法认定上,逃逸与自首、逃逸与救助界限模糊。甚至有学者认为,逃逸与自首、救助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之中,因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决然相反,无论认定哪一方,都将是对另一方的否定。例如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后面的自首行为便是对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意图的说明,从而认定之前的逃逸行为不能成立。这种以后行为推证前行为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逻辑。那么,要做到对肇事人惩罚的客观公正,必须还原肇事人在各个时段的主观状态,再依此做出判断。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逃离现场的,应该认定为逃逸。但之后,肇事人心理发生变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逃逸对社会、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及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业已存在,肇事人在逃逸时又具备逃逸的主观动机,完全符合逃逸的认定标准。而之后的自首只是肇事人对前面所有行为,包括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的认知悔过,并不能在主观上否定之前肇事人逃逸的故意。按照此种观念,上面所提及的肇事人因害怕遭受打击,而逃离现场,后又及时投案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是准确理解主观明知。
根据刑法精神,刑法不打击无知者,所以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为一般逃跑行为,处于交通肇事基本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明知”应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如果根据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故意装作不知道,并逃离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是准确界定主观动机。
如前所述,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或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如果缺少这两个方面,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实践中,常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友及周围群众因为情绪激动,一拥而上对肇事打脚踢,甚至还将肇事人殴打致伤。因此少数肇事人在肇事后,由于害怕遭受打击,便迅速逃离现场,但很快又通过亲友报警或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等形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这些人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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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
1、土石方阶段:昼间噪声限值是75分贝。夜间噪声限值是55分贝 。2、打桩阶段:昼间噪声限值是85分贝。夜间禁止施工。3、结构阶段:昼间噪声限值是70分贝。夜间噪声限值是55分贝。4、装修阶段:昼间噪声限值是65分贝‘夜间噪声限值是5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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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指22点到次日晨6点)。
(二)环境噪声检测及投诉环境噪声检测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和GB/T17181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2]。
(三)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1、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
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
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
1.2m高度处。
2、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
1.2m以上。
3、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
1.5m处,距地面
1.2m~
1.5m高。环境噪声对人们的工作和休息危害较大,当人们遇到噪声问题困扰时,可以先请具有国家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对环境噪声或者室内噪声进行系统、科学地检测,在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后,如果发现其噪声确实超标,便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专门处理噪声污染的部门(如环保部)进行投诉,环保部门会按照国家的环保标准和有关法律对噪声超标事件依法进行处理。国家法定计量技术研究机构、拥有多项国家声学基准、四川省内最早申请到低频噪音检测资质的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声学研究所对广大公民提倡,国家标准对环境噪声的检测控制提供了标准支撑,一旦人们遇到环境噪音困扰,或者感觉自己的居所可能超过规定的分贝值时,广大业主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相关具备检测仲裁资格的单位提出检测申请,相关单位也将依据国家标准参照检测,还大家一个宁静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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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
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区域确定排放的不同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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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跟朋友准备了几年,在最近我们终于一起开了家小小的公司,但是接到投诉说附近的人家说我们的机器吵,所以想问一下噪声污染怎么治理呢
[律师回复] 噪声控制技术可从声源、传播途径、接收者防护等方面。
(1)声源控制
1)声源上降低噪声,这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
2)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加工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与加工工艺,如低噪声振捣器、风机、电动空压机、电锯等。
3)在声源处安装消声器消声,即在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燃气机、内燃机及各类排气放空装置等进出风管的适当位置设置消声器。
(2)传播途径的控制
1)吸声:利用吸声材料(大多由多孔材料制成)或由吸声结构形成的共振结构(金属或木质薄板钻孔制成的空腔体)吸收声能,降低噪声。
2)隔声:应用隔声结构,阻碍噪声向空间传播,将接收者与噪声声源分隔。隔声结构包括隔声室、隔声罩、隔声屏障、隔声墙等。
3)消声:利用消声器阻止传播。允许气流通过的消声降噪是防治空气动力性噪声的主要装置。如对空气压缩机、内燃机产生的噪声等。
4)减振降噪:对来自振动引起的噪声,通过降低机械振动减小噪声,如将阻尼材料涂在振动源上,或改变振动源与其他刚性结构的连接方式等。
(3)接收者的防护
让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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