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机噪声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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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电机的噪音标准根据各电机的不同的技术条件来决定,如Y系列电机,其技术条件(机座号80-315)为JB/T 9616等。电机噪声标准实际上指的就是国家对电机类产品制定的国家标准,要求电机在运作是发出的噪音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否则就是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也就是不合格产品。
国家电机噪声标准是什么?

了解过我国制造行业生产的人基本都会接触到一个名词,国标。国标适用于很多产品,比如一般的白酒行业,对酒精含量等测定依据的就是白酒类的国标;比如汽车生产的废气排放标准,依据的也是国标,只要符合国标的产品基本都是合格产品。那么,国家电机噪声标准是什么?详情参考下文。

一、什么是电机噪音标准

电机的噪音标准根据各电机的不同的技术条件来决定,如Y系列电机,其技术条件(机座号80-315)为JB/T 9616等。一般电机也可以根据:(电机基本技术条件要求)中规定来执行,其标准编号:GB755内有噪声要求。

电机(英文:Electric machinery,俗称“马达”)是指依据电磁感应定律实现电能转换或传递的一种电磁装置。在电路中用字母M(旧标准用D)表示。它的主要作用是产生驱动转矩,作为用电器或各种机械的动力源。发电机在电路中用字母G表示。它的主要作用是利用电能转化为机械能。

二、中国国家电机噪音标准的大致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 7565.1-2004?代替JB/T 7565-1999):

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B2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 7565.1-2004·代替JB/T 7565-1999):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B2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分为七个部分:

——第1部分:YB2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

——第2部分:YB2-w、Y.B2.TH、YB2.THW、YB2-TA、YB2-TAW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

——第3部分:YB2-F1、YB2-WF1、YB2-F2、YB2-WF2系列防腐、户外防腐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

——第4部分:YB2系列隔爆型(Exd II CT1~T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

——第5部分:YBF2系列风机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

——第6部分:YB2-H系列船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

——第7部分:YBGB2、YBGB2-w系列管道泵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80~315): 本部分为JB/T7565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JB/T7565-1999《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机座号63~355)》、 本部分与JB/T7565-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部分规格的效率指标按GB18613-200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规定的能效限定值进行了调整。

——明确了中心高H63、H71、1-180为中等机座结构,避免了由不确定因素造成的混乱。

——按JB/T9615.2-2000《交流低压电机散嵌绕组匝间绝缘试验限值》的规定,取消了定子绕组匝间冲击耐电压试验的冲击电压峰值与机座号的对应关系,波前时间由0.5μs调整为0.2μs(容差 0.3μs)。

——采用了GB/T 12665《电机在一般环境条件下使用的湿热试验要求》中的规定,也就是对最湿月月平均最高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不高于25℃环境用的电动机的定子绕组在进行40℃交变湿热试验时,试验周期由12周期改为6周期。

——负载噪声测定方法由按GB/T 8680.1-1998附录A进行改按GB/T 10069.1的规定进行。 本部分的编写格式和编写规则符合(3B/1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l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

电机噪声标准实际上指的就是国家对电机类产品制定的国家标准,要求电机在运作是发出的噪音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否则就是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也就是不合格产品。生产不达到国标的产品的,一般也可以售卖,但是如果被查到,需要承担质量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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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指22点到次日晨6点)。
(二)环境噪声检测及投诉环境噪声检测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和GB/T17181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2]。
(三)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1、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
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
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
1.2m高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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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m~
1.5m高。环境噪声对人们的工作和休息危害较大,当人们遇到噪声问题困扰时,可以先请具有国家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对环境噪声或者室内噪声进行系统、科学地检测,在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后,如果发现其噪声确实超标,便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专门处理噪声污染的部门(如环保部)进行投诉,环保部门会按照国家的环保标准和有关法律对噪声超标事件依法进行处理。国家法定计量技术研究机构、拥有多项国家声学基准、四川省内最早申请到低频噪音检测资质的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声学研究所对广大公民提倡,国家标准对环境噪声的检测控制提供了标准支撑,一旦人们遇到环境噪音困扰,或者感觉自己的居所可能超过规定的分贝值时,广大业主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相关具备检测仲裁资格的单位提出检测申请,相关单位也将依据国家标准参照检测,还大家一个宁静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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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应该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噪声污染应该怎么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同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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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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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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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噪声特点
1、排气噪声排气噪声是汽车的主要噪声源,它通常让其他噪声要高10~15d
B(
A)。排气噪声主要是由发动机排气阀周期性开闭所产生的压力脉冲激发气流振动而产生的,噪声能量主要分布在200Hz以下的低频区。汽车车辆的排气噪声的大小与发动机转速和负荷情况有关系。发动机在不同转速下其排气噪声的差别很大,转速增加10倍,其排气噪声级增加45dB(A),即排气噪声声强与转速的4.5次方成正比。发动机有负荷时,由于排气压力的增加,排气噪声也要增加,据测定,车辆在全负荷时,其排气噪声要比空负荷时高出15~20dB(A)。
2、发动机噪声内燃机机壳噪声是由于机械力作用和气缸中气体受压缩并燃烧产生的气体压力作用在活塞与气缸壁上而产生的,两者都能引起发动机外表面振动而辐射噪声。内燃机噪声和它的燃烧方式、发动机结构、转速、排量、负荷等因素有关,其中,燃烧是主要的噪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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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准确把握主观故意的时段性。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状态时刻发生着变化,其行为也变得复杂多样,导致在司法认定上,逃逸与自首、逃逸与救助界限模糊。甚至有学者认为,逃逸与自首、救助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之中,因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决然相反,无论认定哪一方,都将是对另一方的否定。例如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后面的自首行为便是对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意图的说明,从而认定之前的逃逸行为不能成立。这种以后行为推证前行为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逻辑。那么,要做到对肇事人惩罚的客观公正,必须还原肇事人在各个时段的主观状态,再依此做出判断。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逃离现场的,应该认定为逃逸。但之后,肇事人心理发生变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逃逸对社会、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及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业已存在,肇事人在逃逸时又具备逃逸的主观动机,完全符合逃逸的认定标准。而之后的自首只是肇事人对前面所有行为,包括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的认知悔过,并不能在主观上否定之前肇事人逃逸的故意。按照此种观念,上面所提及的肇事人因害怕遭受打击,而逃离现场,后又及时投案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是准确理解主观明知。
根据刑法精神,刑法不打击无知者,所以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为一般逃跑行为,处于交通肇事基本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明知”应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如果根据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故意装作不知道,并逃离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是准确界定主观动机。
如前所述,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或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如果缺少这两个方面,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实践中,常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友及周围群众因为情绪激动,一拥而上对肇事打脚踢,甚至还将肇事人殴打致伤。因此少数肇事人在肇事后,由于害怕遭受打击,便迅速逃离现场,但很快又通过亲友报警或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等形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这些人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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