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介绍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始在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是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总所(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主要集中在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领域。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认定博某有罪。但辩护团队不放弃,继续深入研究案件,在二审中据理力争,最终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彰显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价值达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自由。
吴某滥伐林木案,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律师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予以采纳。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郑勇律师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观点,最终检察机关对吴某不予起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串通投标案不诉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杨某得以不被起诉。
故意伤害案不诉
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崔某未被起诉。
生产假药案不诉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同样得到检察机关认可,宋某未被起诉。
窝藏包庇案免罚
何某窝藏包庇案,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网络犯罪案缓刑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处束某缓刑。
毒品犯罪案改判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时,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中,一审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后,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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