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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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各项相关证据;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有关居住情况等证据 

诉讼离婚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等情形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是法庭认定这些情形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持,那么诉讼离婚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诉讼离婚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4、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5、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6、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7、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8、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

9、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10、以前曾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二、诉讼离婚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起诉离婚需要的基本证据外,认定一些特殊的事实,如婚外情家暴等,还需要其他的证据,具体来说:

1、认定婚外情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如果对方嫖娼,通常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可作为证据。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抓获有超过普通朋友关系的行为举止(如:拥抱、亲吻等),可通过拍照摄像来取得证据。

(6)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来取得证据。

2、认定家暴的证据:

(1)证人证言。如果有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2)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

(4)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5)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6)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3、认定分居的证据:

(1)在分床不分房的情况下,如果你已经想好了要离婚的话,那就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定分居证明书或者是分居协议书,上面要有双方的亲笔签字。

(2)感情不和的时候,一方离开家,在其他地方租住房子或者是在亲戚那里借住。若是第一种情况下的话,那在法律面前直接提供与房东签定的租房合同就可以,再找房东做人证。如果是在亲戚家住的话,那自然借住的亲戚家人,就是证人,可以找他们帮助提供证据,证明你处在分居的状态中。

(3)分居后,法律在取证的时候,不仅仅只是看一方面的证据,而是需要多方面的证据的。所以这个时候,如果你和对方有来往的书信或者是电子邮件的话,一定要把这些内容保存好,在取证的时候,法律会从书信来往的内容而得知你们感情不好,得知夫妻属于分居的状态。

(4)夫妻感情不和的时候,你们身边的人一定人了解到你们具体的婚姻状态,起诉离婚就需要这些证人来证明。

(5)如果你想以分居的方式来离婚的话,那就需要给对方发一份分居证明材料,里面写清楚,你们现在的状态是分居。

诉讼离婚中,主要看当事人的争议点在哪里,然后就可以根据争议点,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了。需要注意,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里取证,则不存在此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经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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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4)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5)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6)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7)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
(8)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9)以前曾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适格的管辖:
(1)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被告住所地的就是离婚管辖的。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具体的管辖:
①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是原告住所地人民。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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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4)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5)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6)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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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1、法律依据或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依据;
2、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要求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结果,返还股票的种类及分红派息、增配股情况等。
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 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3、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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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应提供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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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曾经离婚的,提供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六)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七)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八)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九)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十)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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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离婚应该提交什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因为当事人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容易断章取义,片面理解法律条文。另外,受社会流传的各种错误说法的影响,也会事倍功半。如受社会上流传的谁先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观点的影响,在取证方向上产生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长济律师提醒您,在证据收集及其运用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花大量金钱精力调查婚外性行为不一定必要
在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无过错方不一定掌握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为收集证据,便请人或请侦探公司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其实,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因为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很难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官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即使收集到了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提起离婚赔偿依据不足。而在财产分割上,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判决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问题,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2、注意举证时限
目前,北京的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内没有举证,法官当然不会主动告知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
3、注意运用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对账单等,一般是需要查询,或由开具调查令再委托律师收集。此外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委托,否则,单方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因此,灵活运用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4、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多数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作为您聘请的代理人,长济律师一般不考虑您是出于何种原因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而只考虑如何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这里就争取子女抚养权取证问题提请您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二)证据运用
1、书证
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物证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 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 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4)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4、证人证言
此类证人证言特点: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 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
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5、当事人的陈述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述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递交书面陈述。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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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3、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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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行政诉讼可以提供证据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原告或 第三人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或证据,或者是事后才发现相关情况或证据,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在行政处理过程中没有向提出相关理由或者证据,而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在这种情形下人民应当考虑准许被告补充证据。 人民同时还应当判断,是否因不能归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能考虑相关情况,以至于被告需重新收集、提供证据才能说明并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已经审慎履行了行政程序规定的一般的调查和审查责任而未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现这种理由和证据,因而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未考虑该理由或证据,那么人民准许补充证据就具有正当性。如果人民在此不予准许,那么作为被告的在诉讼中就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其代表的公共利益也就丧失了抵御损害的一般手段。适用该条款的核心原则是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相关理由和证据的原因或者责任不在被告(即切实保障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法律也没有规定有义务或责任主动发现或者知晓该理由和证据。 但即使人民关切公共利益,准许被告补充证据条款亦不得滥用。否则,该条款有可能成为违法行政行为的“避风港”,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的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相悖。 第一,准许被告补充的证据不得包括证明行政程序合法的证据。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应当熟知并掌握这些程序性证据,被告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主动向人民提交,而不应当依赖于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提醒再行补充。其中程序性文书是由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制作、出示、送达和保存的,在事后很容易补作这种文书证据。还有,证明被告具有行政职权、管辖权等的证据和规范性依据不得补充提交。 当然,众所周知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依据和管辖依据可以除外,如规定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拘留处罚权的法律规范依据等。实践中常见的是授权行政、委托行政、指定(异地)管辖等,以及根据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涉及程序违法,如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交相关证据,亦不得准许补充提交,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第二,出于监督不得滥用权力的目的,对于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的不利于原告的证据和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不得作为补充证据提交。 第三,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中规定的“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也不得准许作为补充证据提交。实践中,许多不依法公开信息并限制相对人的知情权,导致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因而,以潜在的方式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督促主动依法公开信息和依法行政,在行政诉讼举证中作此限制肯定是利大于弊的。 当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人民可以准许被告就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补充证据。在此种情形下的第三人应当是具有相当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而非指与被告利益一致的第三人。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据此申请补充证据,人民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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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要提交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起诉离婚应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各项相关证据;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机关、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登报资料等证据。
(2)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
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有关居住情况等证据;
3、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3)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报警记?、证人等相关证据;
2、 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存折等;证明有股票,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资金对帐单等;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等;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如何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提起离婚诉讼,要提交相应的证据: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4)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5)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6)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7)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 (8)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9)以前曾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适格的管辖: (1)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被告住所地的就是离婚管辖的。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具体的管辖: ①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是原告住所地人民。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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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开庭前还能提交证据吗?
离婚诉讼开庭前还能提交证据,即使是在庭审过程当中也是可以提交证据的,但是是需要基于对方一定的举证期限的。如果说早就准备好了相关的证据,那么应当是在开庭之前就提交给法院,并且由法院将其送达给被告,这样的话是有利于被告对此进行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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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二审能提交新的诉讼证据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审能提交新的诉讼证据吗?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目前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中对新证据适用的问题主要在于对其不加区分地完全适用,不论是“真实的新证据”抑或是“虚假的新证据”都认定其具有新证据的效力和地位。笔者认为应当将两种情况加以区分,对“真实的新证据”和“虚假的新证据”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二审中,如果出现针对一审不予认定部分提出的新证据,二审应当进行审查,区分是“真实的新证据”还是“虚假的新证据”。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控诉机关在提交此新证据中是否存在主观过失,也即是否存在可归责于控诉机关的责任。进审查,如果是“真实的新证据”,则应当对该新证据予以承认。新证据的出现使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处于不清楚、不确定的状态,根据刑诉法规定,二审可据此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这样做能够在现有制度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如果是“虚假的新证据”,那么二审应当对其严格适用,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由控诉方承担此不利结果,控诉机关可以出现的新证据对判决不予认定部分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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