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确立的两类质押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占有作为担保,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可就汽车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可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
二、民法典中两类质押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两类质押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设立条件如下:
动产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
权利质押:以汇票、本票、支票等出质的,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民法典中两类质押设立不满足条件有何后果
民法典中的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设立,需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若未交付,质权未设立,债权人无法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仅能基于质押合同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
权利质押中,不同权利设立条件不同。以汇票等交付权利凭证设立的,未交付则质权未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等登记设立的,未登记质权也未设立。质权未设立后果同样是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可追究出质人合同违约赔偿责任,但责任范围受限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既然已经了解了民法典确立的两类质押是什么,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一方面,两类质押在设立时需要满足哪些具体条件,比如动产质押的交付要求、权利质押的登记规定等。另一方面,当出现质押物毁损、灭失等情况时,质权人、出质人的权利和责任该如何界定。这些都是在实际运用质押相关规定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如果你在质押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无论是设立流程、风险应对,还是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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