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核心法律争议本质有两点。其一,在离婚协议已明确抚养费金额且区分其他费用的前提下,能否因子女患病及实际需求变化而成功上调抚养费;其二,为治疗子女心理疾病而支出的、超出常规范围的“教育费”是否属于法定的抚养费范畴,应由父母如何分担。
原告蔡XX是初中学生,父母早年离婚,协议约定父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平摊。2024年原告因学业压力患病休学,母亲为其安排心理疏导和体能、研学活动并支出费用,被告父亲拒绝增加抚养费和承担大部分特殊教育费用。
吴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案件处理中展现出清晰的推理链条。在界定法律关系性质方面,紧扣《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子女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可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明确这是一起基于实际需求变化而应调整抚养费的纠纷。在应对证据瑕疵上,通过提交医疗诊断证明、各类费用票据、父母收入证明等,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被告“协议已明确约定”的抗辩,不局限于原协议文字,而是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论证。
在论证法律适用上,围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原告患病事实、当前生活教育成本、父母双方收入情况等进行充分举证和法理论述。针对特殊教育费用,从“抚养费”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根本目的出发,论证滑雪、夏令营等活动是医嘱外的必要辅助康复手段,属于广义的、必要的教育抚养支出。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判决被告抚养费标准提升至每月4000元,支付拖欠的医疗费及酌情支持大部分特殊教育费用。
吴静律师从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也是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兵t农十一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兼职仲裁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成功办理婚姻家事相关案件50余件,在公司业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吴静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凭借对家事法律规则的深刻理解、对证据的细致梳理以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定维护,成功突破原有离婚协议限制,为委托人提供了切实的物质保障,彰显了法律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温暖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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