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执业信息
程豪律师就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自2014年起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南京,联系地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他还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
长时间专注刑辩领域
程豪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便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他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并在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包括成功争取案件不予起诉、适用缓刑以及实现罪轻辩护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代表案例展示
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程豪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了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王某某进行辩护,成功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了有效辩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中,经他成功辩护,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他同样成功辩护,使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他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另外,在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案例中,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抓获、刑拘和逮捕,后经程豪(文中虽未明确提及程豪,但基于前文整体围绕程豪介绍案例,合理推测本案例也由其负责)担任辩护律师介入,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法院因证据不足准许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民商事及其他案件成果
程豪律师还在民商事纠纷领域取得了不少成绩。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在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在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在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获得的相关荣誉
程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得了诸多荣誉。2019年,他被评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和大成公益之星。2020年,他又荣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的称号。这些荣誉是对他多年来在法律工作中认真负责、专业专注的肯定。
服务知名企业情况
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程豪律师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如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他以专业精湛、服务优质、效率卓越著称,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这表明他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有着良好的口碑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满足不同企业在法律事务上的需求。
综上所述,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多个法律领域都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显著的成绩,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了司法机关和客户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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