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可从以下方面比较:产生时间: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此时合同尚未成立或虽成立但因法定原因无效、被撤销;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有效成立后。归责原则: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一方因过错致使对方受损应担责;违约责任一般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担责(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旨在使受损方恢复到合同未订立前的状态;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损失,目的是让守约方达到合同如约履行的状态。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形式多样,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差异几何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存在明显差异。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旨在使当事人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包括为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咨询费,以及因信赖合同成立而丧失与他人缔约机会造成的损失。但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损失,目的是让守约方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涵盖直接损失,如标的物损毁、为准备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和间接损失,如利润损失。赔偿范围以可预见规则为限,即违约方在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总体而言,违约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大于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责任认定依据《民法典》第500、501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旨在保护缔约过程中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违约赔偿责任认定依据《民法典》第577、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得超违约方订约时预见或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它保护的是合同履行利益。
当探讨如何比较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时,除了核心的比较要点,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准确判断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因为不同责任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等都有所不同,判断失误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另外,责任承担后的后续影响也很关键,例如对企业商业信誉的影响等。如果您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判断标准、后续影响等方面还有疑问,或者在实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不知如何处理,不要错过获取专业帮助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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