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深律师,专业护航
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现任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他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多年来,他专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
二、复杂案情,挑战重重
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系被害人近亲属)。
三、精心辩护,策略制胜
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定罪方面,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在量刑方面,他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向法庭明确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他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
四、轻判结果,彰显正义
最终,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虽然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认为于X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且不计后果,主观上属于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被告人于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医疗费、丧葬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张耀午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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